2023年12月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64ZZD条,持牌保险经纪公司须就其董事及控权人的有关变动具报保监局1,详情如下:
《保险业条例》(第 41 章)第 64ZZD 条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向保监局具报董事或控权人改变的责任
控权人和董事的变动可能并不频繁,故该不频繁可能导致遗忘。因此,经纪公司必须制定正确的流程或清单,在发生变动时可以参考,从而遵守通知要求。
以下是经纪公司为确保及时向保监局具报而可以实施的做法范例:
经纪公司应提交表格N5「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更改合夥人/董事/控权人具报」(https://www.ia.org.hk/tc/infocenter/forms/files/Form_N5_Notification_of_change_in_partners_directors_or_controllers_Chi.pdf),连同表格内列明的证明文件,将董事和控权人的任何变更具报保监局。
备注:
1 《保险业条例》第 64F 条将公司的「控权人」定义为符合以下说明的人:(i) 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包括透过信讬或持票人股份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本的不少于15%;(ii)直接或间接地有权行使在该公司的成员大会上的投票权的不少于15%,或支配该比重的投票权的行使;或(iii)行使对该公司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