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64ZZD條,持牌保險經紀公司須就其董事及控權人的有關變動具報保監局1,詳情如下:
《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第 64ZZD 條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向保監局具報董事或控權人改變的責任
控權人和董事的變動可能並不頻繁,故該不頻繁可能導致遺忘。因此,經紀公司必須制定正確的流程或清單,在發生變動時可以參考,從而遵守通知要求。
以下是經紀公司為確保及時向保監局具報而可以實施的做法範例:
經紀公司應提交表格N5「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更改合夥人/董事/控權人具報」(https://www.ia.org.hk/tc/infocenter/forms/files/Form_N5_Notification_of_change_in_partners_directors_or_controllers_Chi.pdf),連同表格內列明的證明文件,將董事和控權人的任何變更具報保監局。
備註:
1 《保險業條例》第 64F 條將公司的「控權人」定義爲符合以下說明的人:(i) 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或控制(包括透過信託或持票人股份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本的不少於15%;(ii)直接或間接地有權行使在該公司的成員大會上的投票權的不少於15%,或支配該比重的投票權的行使;或(iii)行使對該公司的管理最終的控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