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数码投保


保障投保人权益

获授权保险公司透过互联网经营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守《保险业条例》(第41章)及其他规管指引或业界规则,包括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发出的《网上保险活动指引》(指引8)《网络安全指引》(指引20),以保障现有及潜在的保单持有人。

保险公司如欲提供遥距视像销售服务,必须经保监局的「保险科技沙盒」提出申请,并须通过保监局审批,才能以试行方式推出市场,以保障投保人利益。相关申请必须符合以下保监局的规定:

  • 须备有充足的监控措施,实践公平待客原则,确保投保人不会因采用视像会议形式销售而受到负面影响;
  • 须备有充足的监控措施,确保中介人必须为投保人提供全部所需文件,而在销售过程中所提供的资讯必须正确,完整及清晰易读;
  • 中介人必须为整个视像会议进行端对端录影或录音。如投保人拒绝录影或录音,中介人必须先以录影或录音方式去记录投保人的意愿;
  • 必须为所有录影及录音作可识别的存档纪录,以符合相关法规;
  • 须持续评估使用视像会议设备的安全性,当中包括数据保护及个人私隐,确保可及时发现,缓解及监控新出现的风险及漏洞;而采取的监控措施亦必须持续有效及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应为中介人提供相关培训,方准许中介人使用遥距面谈方式向投保人进行销售,并必须使用保险公司提供的视像会议设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