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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保险控权公司


调查

为了更有效监管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及向保单持有人提供更佳保障, 《保险业条例》(第41章) (「《保险业条例》」) 赋予保险业监管局 (「保监局」) 明确权力,可以向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展开调查,以及向他们施加一系列的纪律处分。

如保监局有合理因由相信有以下情况,保监局可根据《保险业条例》第95ZZG条展开调查:
  1. 《保险业条例》第XIA部可能已遭违反;
  2.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可能已在与其受监管集团的任何成员经营保险业务有关的情况下,牵涉入亏空、欺诈、失当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
  3.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任何成员,曾经或正在以不符合该集团的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或公众利益的方式,经营保险业务,而该集团的管治架构未能予以阻止;或
  4. 某人如第95ZZS(1)(c)条所描述,并非(或在过去有关时间并非)适当人选。
获委任的调查员可要求有关人士交出相关纪录或文件、就交出的纪录或文件给予解释、回答与调查有关的问题及提供其他协助。


纪律行动

倘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犯或曾犯不当行为,或按保监局的意见身为该公司的股东控权人,或担任该公司的行政总裁、董事或管控要员的人,并非或在过去有关时间并非身为该控权人或担任该职位的适当人选,保监局可根据《保险业条例》第95ZZS条向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采取纪律行动。

在保监局行使纪律处分权力前,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将会有合理的陈词机会作出书面或口头申述。

保监局如决定行使纪律处分权力,保监局会藉书面通知将该决定告知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上述通知须载有:
  1. 说明有关决定的理由的陈述;
  2. 该决定的生效时间;
  3. 制裁 (以适用者为准):
  1. 作出的谴责的内容;及
  2. 将施加的罚款数额,以及缴付该罚款的限期。

纪律行动可包括:
  • 非公开或公开谴责;及
  • 罚款 (最高金额为1,000万港元或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金额的3倍,以较高者为准)。

保监局在行使施加罚款的权力时,须顾及《集团监管指引》(指引32) 的单元F (保险业监管局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行使施加罚款的权力)内的考虑因素。

保险事务上诉审裁处 (「上诉审裁处」) 是一个法定独立机构,可复核保监局根据《保险业条例》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倘若当事人对保监局的纪律处分决定感到不满,可在决定通知书送达后21日内,向上诉审裁处作出书面申请复核有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