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调查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 (「《打击洗钱条例》」),保险业监管局 (「保监局」) 属经营长期业务的获授权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以及就长期业务进行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持牌保险代理机构及持牌保险经纪公司 (以下统称「保险机构」) 的有关当局,并依据《打击洗钱条例》第11 及12条获授权调查涉嫌违法或违规行为。如保监局有合理因由相信有人可能已犯《打击洗钱条例》所订罪行,或有理由查讯保险机构是否已违反《打击洗钱条例》第5(11)条所界定的指明条文,保监局可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11条展开调查。
获委任的调查员可要求有关人士交出相关纪录或文件、就交出的纪录或文件给予解释、回答与调查有关的问题及提供其他协助。
纪律行动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21条,保监局可就保险机构违反《打击洗钱条例》第5(11)条所界定的指明条文採取纪律行动,包括:- 公开谴责有关保险机构;
- 命令该保险机构採取纠正行动;及
- 命令该保险机构缴付最高金额1,000万元或有关违反中所获取的利润或所避免的损失金额的3倍,以较高者为准。
保监局在行使施加罚款的权力时,须顾及《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行使施加罚款权力指引》(指引3A) 内的考虑因素。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复核审裁处 (「审裁处」) 是一个法定独立机构,可复核保监局根据《打击洗钱条例》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倘若当事人对保监局的纪律处分决定感到不满,可在决定通知书送达后21日内,向审裁处作出书面申请复核有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