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授权保险公司
调查
为了更有效监管获授权保险公司及向保单持有人提供更佳保障, 《保险业条例》(第41章) (「《保险业条例》」) 赋予保险业监管局 (「保监局」) 明确权力,可以向保险公司展开调查,以及向他们施加一系列的纪律处分。如保监局有以下理由,保监局可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D条展开调查:
- 有合理因由相信,《保险业条例》的条文可能已遭违反;
- 有合理因由相信,有关人士可能在经营保险业务有关的情况下,牵涉入亏空、欺诈、失当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
- 有合理因由相信,有关人士之前或现在以不符合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或公众利益的方式,经营保险业务;或
- 有理由查讯,有关人士是否犯或曾犯不当行为,或是否并非或在过去并非担任该保险公司的董事或控权人的适当人选。
纪律行动
倘获授权保险公司犯或曾犯不当行为,或按保监局的意见担任该保险公司的董事或控权人并非或在过去并非担任该职位的适当人选,保监局可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P条向获授权保险公司採取纪律行动。另外,保监局如觉得获委任为获授权保险公司的董事或控权人的个人,并非或不再属该项委任的适当人选,则可依据《保险业条例》第13AC或13A条撤销对该项委任的认可。保监局如认为,获委任为获授权保险公司的管控要员的个人,并非或不再属该项委任的适当人选,保监局亦可根据《保险业条例》第13AE条撤销对该项委任的认可。
在保监局行使纪律处分权力前,有关获授权保险公司及人士将会有合理的陈词机会作出书面或口头申述。
保监局如决定行使纪律处分权力,保监局会藉书面通知将该决定告知有关获授权保险公司。上述通知须载有:
- 说明有关决定的理由的陈述;
- 该决定的生效时间;
- 制裁 (以适用者为准):
- 根据决定将施加的任何撤销、暂时吊销或禁止的持续时间及条款;
- 作出的谴责的内容;及
- 将施加的罚款金额,以及缴付该罚款的限期。
- 非公开或公开谴责;
- 罚款 (最高金额为1,000万港元或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金额的3倍,以较高者为准);
- 暂时撤销授权;
- 撤销授权;
- 禁止申请授权。
保险事务上诉审裁处 (「上诉审裁处」) 是一个法定独立机构,可复核保监局根据《保险业条例》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倘若当事人对保监局的纪律处分决定感到不满,可在决定通知书送达后21日内,向上诉审裁处作出书面申请复核有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