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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保险中介人


调查

为了更有效监管持牌保险中介人及向保单持有人提供更佳保障,《保险业条例》(第41章) (「《保险业条例》」) 赋予保险业监管局 (「保监局」) 明确权力,可以向受规管人士 (包括持牌保险中介人、负责人以及关涉受规管活动的管理人) 展开调查及向他们施加一系列的纪律处分。

如保监局有以下理由,保监局可根据《保险业条例》第64ZZH条展开调查:
  1. 有合理因由相信,《保险业条例》的条文可能已遭违反;
  2. 有合理因由相信,有关人士可能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有关的情况下,牵涉入亏空、欺诈、失当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
  3. 有合理因由相信,有关人士之前或现在以不符合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或公众利益的方式,进行受规管活动;或
  4. 有理由查讯,有关人士是否犯或曾犯不当行为,或是否并非或在过去并非适当人选。
获委任的调查员可要求有关人士交出相关纪录或文件、就交出的纪录或文件给予解释、回答与调查有关的问题及提供其他协助。


纪律行动

倘受规管人士犯或曾犯不当行为,或按保监局的意见该人士并非或在过去并非适当人选,保监局可根据《保险业条例》第81条向受规管人士採取纪律行动。

在保监局行使纪律处分权力前,有关受规管人士将会有合理的陈词机会作出书面或口头申述。

保监局如决定行使纪律处分权力,保监局会藉书面通知将该决定告知有关受规管人士。上述通知须载有:
  1. 说明有关决定的理由的陈述;
  2. 该决定的生效时间;
  3. 制裁 (以适用者为准):
  1. 根据决定将施加的任何撤销、暂时吊销或禁止的持续时间及条款;
  2. 作出的谴责的内容;及
  3. 将施加的罚款金额,以及缴付该罚款的限期。
纪律行动可包括:
  • 非公开或公开谴责;
  • 罚款 (最高金额为1,000万港元或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金额的3倍,以较高者为准);
  • 暂时吊销牌照;
  • 撤销牌照;
  • 禁止申请牌照;
  • 暂时撤销作为负责人的认可;
  • 撤销作为负责人的认可;及
  • 禁止获委任为负责人。
保监局在行使施加罚款的权力时,须顾及《〈保险业条例〉(第41章) 有关向受规管人士行使施加罚款权力的指引》(指引22) 内的考虑因素。

保险事务上诉审裁处 (「上诉审裁处」) 是一个法定独立机构,可复核保监局根据《保险业条例》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倘若当事人对保监局的纪律处分决定感到不满,可在决定通知书送达后21日内,向上诉审裁处作出书面申请复核有关决定。

详情请参阅纪律处分程序概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