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安排
2019年9月23日之前发生的涉嫌违反适用规则而未解决的个案
由2019年9月23日开始,保险业监管局 (「保监局」) 正式接管自律规管机构对保险中介人的规管职能,所有自律规管机构尚未解决的投诉和违规个案将会交由保监局处理。在处理该等个案时,保监局将参照假使该未完个案是由相关自律规管机构处理而适用的规则[1](例如自律规管机构所发布的守则及指引)。新规管制度下的操守规定对保险中介人将不具追溯效力。同样地,保监局在处理于2019年9月23日之前发生的任何其它涉嫌违规个案 (例如在2019年9月23日之后揭发的个案) 时,亦会参照假使该个案是由相关自律规管机构处理而适用的规则。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 (「《保险业条例》」) 附表11第6部第113条,保监局可就上述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于一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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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进行《保险业条例》第64ZZH条所指的法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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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纪律处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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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适当) 施加假使有关个案是由相关自律规管机构处理而可施加的纪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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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有关个案。
根据《保险业条例》附表11第9部第125(1)条,保监局已刊登并提供该些适用规则的内容。请按此参阅适用规则。
[1] 「适用规则」的定义详见于《保险业条例》附表11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