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
与大多数其他类型的合约不同,保单是基于最高诚信责任的合约。最高诚信责任适用于所有保单。
最高诚信责任最重要的层面是适用于有意购买保单的人(即准保单持有人)所承担的披露责任。
披露责任是指准保单持有人在完成购买保单之前,必须向保险公司披露与该人有意投保的险种有关的全部「重要事实」。
该披露责任所源自的历史原因是,准保单持有人拥有与他有意投保的险种有关的全部相关资料,而保险公司则没有相关资料。例如,有意购买人寿保险或医疗保险的人士知道自己过去曾患过的疾病,他是否有任何持续的医疗问题,他的生活方式,以及他在上次身体检查中的资料。所有这些资料均与他有意投保的险种高度相关(即他较预期更早身故的风险,或者他需要接受医学治疗的风险)。然而,保险公司对这些资料一无所知,需要准保单持有人作出披露,才可评估风险、估算保费金额,并就是否提供保单作出决定。因此,法律要求准保单持有人行事诚实,向保险公司全面披露与风险有关的全部「重要事实」。
不披露有关「重要事实」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保险公司有权判定保单无效,即保险公司在发现保单持有人未有披露有关资料后,可以仅偿还已收取的保费,犹如保单未曾存在一样(故此拒绝支付在保单项下提出的任何理赔)。
什么是「重要事实」?法律规定,「在订定保费或决定是否承担风险方面会影响一名审慎的保险人的判断」的任何情况,即属于「重要事实」。
近年,越来越多人表示「披露责任」日益过时,过分偏袒保险公司。毕竟,准保单持有人是否真的可以期望知道什么类型的事实可能会影响「审慎的保险人」存疑?此外,未有披露重要事实而导致整份保单被判定无效的补救方法太过极端(补救方法实应该更加平衡)。基于此及其他原因,某些司法管辖区已经采取措施修订这方面的法律。即使法律作出该等修订,保单持有人通常仍有责任在申购保险时向保险公司披露特定事实。
故此及出于实际考虑,我们明确建议保单持有人在购买保险时:
如存疑,请披露!
这一点我们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如果您知悉与您投保的险种有关的任何资料,而您不确定是否需要作出披露(例如您以往的医疗状况或接受过的治疗),最好的做法是作出披露。毕竟,事后追悔不如采取前稳妥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