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什么情况,在任何保险文件上伪冒客户签名都是绝对不允许的。这是非法和不道德的行为,并会带来严重法律后果。当然,这一点不言而喻。然而,考虑到保监局最近对一系列案件采取的执法行动,不管它看起来有多明显,我们也有必要重申这一点。
2024年12月,保监局因一名前业务代表(经纪)在保险申请表格上捏造客户签名而禁止他重投业界21个月。此案涉及利用银行保费融资贷款购买储蓄保险的安排。起初,前业务代表以为客户已经签署了所有相关的保险申请表格,但他后来发现到某些对整个过程至关重要的文件未获签署,其中之一就是《财务需要分析》。惟该业务代表并没有通知客户并设法取得文件签署,而是把自己当作客户签署了这些文件,从而捏造了客户的签名。
当客户收到保单文件时,事情才真相大白。此时,前业务代表试图将责任归咎于他的私人助理(后来发现,他根本没有私人助理!)。不过,前业务代表最终还是承认了自己的行为。他试图解释自己的动机,称自己是为客户着急才这样做,因为他知道客户即将与银行会面。他自信地认为,无论如何客户都会签署该文件(因此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无害处),而且他也不希望破坏与客户建立的良好关系。
任何将(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伪冒客户签名的行为,视为维持与客户良好关系手段的逻辑,都显示出一种扭曲和败坏的道德与伦理观念,它破坏了任何专业关系中必不可少的信任和诚信基础。这种思维方式不仅危及有关个人的适当性,而且有可能损害他所代表的机构的整体声誉,以至整个保险业界(此案例中还包括银行业界)的声誉。
在保监局的执法案件中,有四名持牌保险中介人因伪冒客户签名而被禁止重投业界,禁期从6个月到21个月不等。我们将继续采取严格的零容忍态度,直至将这种可耻的行为彻底赶出市场。
2024年11月,保险事务上诉审裁处确立了保监局的决定,以暂时吊销一名业务代表(代理人)的牌照8个月,原因是他在为一名经营肉档的客户建议和安排僱员补偿保险(「EC 保单」)时,未能以必要水平的谨慎、技能和努力行事。
该业务代表最初在一家经纪公司工作时,为客户安排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承保的EC保单。第二年,该业务代表转到一家保险代理机构工作,并在原有的EC 保单到期时,为客户及其肉档安排了一份新的EC保单,由其主事保险人(与原先承保到期EC保单的保险公司不同)承保。
与前一年的EC保单不同,新的EC保单包含一项除外条款,规定因使用电子机械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在承保范围之内。几个月后,肉档的一名僱员被电动绞肉机切断了手指。在根据新的EC保单提出申索时,由于除外条款的原因,保险保障便遭拒了。
在为一间拥有电动绞肉机的肉档寻找EC保单时,该业务代表竟然选择了一份包含电子设备除外条款的保单,这意味着他的技能和称职能力远远低于保险中介人应有的水平。他并未有厘清客户的情况── 特别是肉档内有电动绞肉机的存在 ── 结果导致所获得的EC保单未能满足客户的需求。此外,他在订立保单时未有提醒客户注意该除外条款,或向客户解释其影响(这很可能便会揭示该EC保单并不适合该客户)。
保险监管框架对保险中介人在进行与人寿保险产品相关的受规管活动时,设有明订的规范程序以确认客户的情况(即财务需要分析)。不过,即使一般保险业务没有同样明订的规范程序,但《持牌保险代理人操守守则》及《持牌保险经纪操守守则》中的一般原则6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保险,要求保险中介人进行合适性评估,以确认客户的情况,并根据该客户的情况推荐合适的保单。事实上,这正是每位持牌保险中介人必须具备的核心技能,也是公众依赖保险中介人购买保险并寻求相关建议的原因。
保险中介人如果未能符合这些标准,将构成违反其必须遵守的基准(即保险监管框架)的行为。如果这种情况导致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就像本案中的情况一样),就必须采取相称的执法行动,以传达这样的信息:这个市场将维护应具备的称职能力的水平。
有关我们执法工作的最新消息,请查看保监局网站「法规执行消息」中有关保监局采取的其他纪律处分行动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