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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例发展


《2023年保险业(修订)条例》

立法会于2023年7月14日通过《2023年保险业(修订)条例》。该修订条例为《保险业条例》(第41章)推行风险为本资本制度下第一支柱(量化评估)及第三支柱(资料披露)的规定提供法律基础,并赋权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透过附属法例的方式订明详细规定。该修订条例亦包括调整获授权保险公司和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股东控权人的审批规定,以及要求就一般保险业务委任精算师。

《2023年保险业(修订)条例》自2024年7月1日全面实施。

 

《2020年保险业(修订)(第2号)条例》

立法会于2020年7月17日通过《2020年保险业(修订)(第2号)条例》("《2020年第2号修订条例》")。根据《2020年第2号修订条例》,保监局作为获委任为规管和监管某保险集团的集团监管者,将有权指定保险集团属下的保险控权公司成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保监局对该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有以下直接规管的权力:

(a) 断定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所属的受监管集团的范围;
(b) 对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股东控权人、行政总裁、董事和管控要员的管治措施;
(c) 规管权力, 例如要求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呈交财务资料、遵从有关集团资本、报告和披露的规定, 以及就重大收购寻求监管当局批准;
(d) 对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查察和调查权力; 以及
(e) 对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干预和纪律行动。

《2020年第2号修订条例》自2021年3月29日开始实施。


《2020年保险业(修订)条例》

《2020年保险业(修订)条例》自2021年3月29日开始实施。该修订条例为《保险业条例》(第41章)引入授权特定目的保险人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特定目的业务的制度,以让特定目的保险人可在香港发行保险相连证券。此外,该修订条例亦为《保险业条例》引进修订,以扩阔于香港成立的专属自保保险人可承保的保险风险范围。


《保险业条例》(第41章)附属法例的修订

为配合集团监管框架的实施及授权特定目的保险人的制度,数项附属法例已获推行及修订。

修订《保险业(订明费用)规例》(第41B章)以增设关于在集团监管制度下征收八项订明费用,以收回提供特定服务的成本。新订项目涵盖多项与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有关的申请费用。该规例在2021年3月29日实施。

指定费和年费,划一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集团保险负债的0.0026%,并以1,000万港元为下限及6,000万港元为上限。若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指定当日并非四月一日,指定费则会按比例计算 。该规例在2021年3月29日实施。

该规则列明对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集团资本充足程度、向保监局提交集团资本充足程度的监管呈报及有关集团资本充足程度的公开披露的要求。该规则在2021年3月29日实施。

于2021年3月29日,《保险业(授权费及年费)规例》(第41C章)亦获修订,以提供特定目的保险人需于获授权时以及每年度缴付港币15,000的固定费用,不设非固定费用。

《保险业 (特定目的业务)规则》(第41P章)亦于2021年3月29日生效。该规则订明保险相连证券的销售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