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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職能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的主要職能是規管與監管保險業,以促進保險業的整體穩定,並保護現有及潛在的保單持有人。根據《保險業條例》,保監局須:
 

  1. 負責就獲授權保險人及持牌保險中介人遵守《保險業條例》條文,作出監管;
  2. 考慮與建議對與保險業有關的法律的改革;
  3. 促進和鼓勵獲授權保險人,採用適當操守標準及良好和穩妥的業務常規;
  4. 促進和鼓勵持牌保險中介人,採用適當操守標準;
  5. 對獲授權保險人及持牌保險中介人的規管制度,進行檢討,並在有需要時,提出制度改革建議;
  6. 透過發牌制度,規管保險中介人的操守;
  7. 提高保單持有人及潛在的保單持有人對保險產品及保險業的了解;
  8. 制訂規管保險業的有效策略、促進保險業市場的可持續發展,並提升保險業界在環球保險業市場的競爭力;
  9. 對影響保險業的事宜,進行研究;
  10. 就保險業採取適當措施,以協助財政司司長維持香港金融穩定;
  11. 在適當時,在《保險業條例》准許的範圍內,與香港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金融服務監管機構合作並對其給予協助;
  12. 在斷定保險集團的集團監管者的過程中,與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法定監管者聯絡和合作;
  13. 在保監局獲委任為保險集團的集團監管者的情況下,規管和監管該集團;以及
  14. 執行《保險業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向其施加或授予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