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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保險控權公司


調查

為了更有效監管指定保險控權公司及向保單持有人提供更佳保障, 《保險業條例》(第41章) (「《保險業條例》」) 賦予保險業監管局 (「保監局」) 明確權力,可以向指定保險控權公司展開調查,以及向他們施加一系列的紀律處分。

如保監局有合理因由相信有以下情況,保監局可根據《保險業條例》第95ZZG條展開調查:
  1. 《保險業條例》第XIA部可能已遭違反;
  2. 指定保險控權公司可能已在與其受監管集團的任何成員經營保險業務有關的情況下,牽涉入虧空、欺詐、失當行為或其他不當行為;
  3. 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的受監管集團的任何成員,曾經或正在以不符合該集團的保單持有人或潛在的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或公眾利益的方式,經營保險業務,而該集團的管治架構未能予以阻止;或
  4. 某人如第95ZZS(1)(c)條所描述,並非(或在過去有關時間並非)適當人選。
獲委任的調查員可要求有關人士交出相關紀錄或文件、就交出的紀錄或文件給予解釋、回答與調查有關的問題及提供其他協助。


紀律行動

倘指定保險控權公司犯或曾犯不當行為,或按保監局的意見身為該公司的股東控權人,或擔任該公司的行政總裁、董事或管控要員的人,並非或在過去有關時間並非身為該控權人或擔任該職位的適當人選,保監局可根據《保險業條例》第95ZZS條向指定保險控權公司採取紀律行動。

在保監局行使紀律處分權力前,有關指定保險控權公司將會有合理的陳詞機會作出書面或口頭申述。

保監局如決定行使紀律處分權力,保監局會藉書面通知將該決定告知有關指定保險控權公司。上述通知須載有:
  1. 說明有關決定的理由的陳述;
  2. 該決定的生效時間;
  3. 制裁 (以適用者為準):
  1. 作出的譴責的內容;及
  2. 將施加的罰款數額,以及繳付該罰款的限期。

紀律行動可包括:
  • 非公開或公開譴責;及
  • 罰款 (最高金額為1,000萬港元或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金額的3倍,以較高者為準)。

保監局在行使施加罰款的權力時,須顧及《集團監管指引》(指引32) 的單元F (保險業監管局就指定保險控權公司行使施加罰款的權力) 內的考慮因素。

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 (「上訴審裁處」) 是一個法定獨立機構,可覆核保監局根據《保險業條例》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倘若當事人對保監局的紀律處分決定感到不滿,可在決定通知書送達後21日內,向上訴審裁處作出書面申請覆核有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