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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安排


2019年9月23日之前發生的涉嫌違反適用規則而未解決的個案 

由2019年9月23日開始保險業監管局 (「保監局」) 正式接管自律規管機構對保險中介人的規管職能所有自律規管機構尚未解決的投訴和違規個案將會交由保監局處理在處理該等個案時保監局將參照假使該未完個案是由相關自律規管機構處理而適用的規則[1](例如自律規管機構所發布的守則及指引)新規管制度下的操守規定對保險中介人將不具追溯效力同樣地保監局在處理於2019年9月23日之前發生的任何其它涉嫌違規個案 (例如在2019年9月23日之後揭發的個案) 時亦會參照假使該個案是由相關自律規管機構處理而適用的規則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 (「《保險業條例》」) 附表11第6部第113條保監局可上述情況採取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行動:

  • 指示進行《保險業條例》第64ZZH條所指的法定調查;
  • 展開紀律處分程序;
  • (如屬適當) 施加假使有關個案是由相關自律規管機構處理而可施加的紀律制裁;
  • 駁回有關個案。

根據《保險業條例》附表119部第125(1)保監局刊登並提供該些適用規則的內容按此參閱適用規則

[1] 「適用規則」的定義詳見於《保險業條例》附表11第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