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
保監局不時接獲有關持牌個人保險代理(保險代理 )處理保費方式的投訴,有關保費是客戶向其支付,讓保險代理將款項轉交保險公司。這些投訴(計入統計數字中的「操守」類別)突顯了當保單持有人向保險代理支付保費而並非直接向保險公司付款時,可能出現的問題類型。這些問題類型如下所示:
經保險代理而並非直接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可能引起的問題
保險代理可能會將客戶的保費與自己的個人資金混合(例如:該保險代理將有關保費支付到其個人銀行賬戶中),因而導致產生該保險代理無法追踪已支付保費或未有將其妥善記賬的風險;
保險代理可能會延遲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導致保單持有人在聯絡保險公司了解其保單狀況時產生混亂和不確定性;
視乎情況,保險代理的資金混合行為,可能會令聯合財富情報組提出打擊洗錢的查詢;以及
在極端的情況下,保險代理可能會挪用保費並挾帶潛逃。
誠如《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所述,保險代理只可在獲其委任保險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取保費的付款。 如保險代理獲其委任保險公司授權收取保費款項,該保險代理必須嚴格按照其委任保險公司的規定、管控及時限去處理保費的付款(並將其支付予保險公司)。視乎個別情況,如保險代理未能如此行事,而可能會損害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則可視為保險代理的行為不當,繼而可能令保險代理面臨紀律行動。
保險公司通常會在報價單、保費及續保通知書中,載明保單持有人可直接向其付款的不同方法。 經保險代理購買保單的保單持有人,應採用保險公司指定的其中一種官方方法直接向該保險公司繳付保費。
鑑於保險代理只可在獲其委任保險公司授權的情況下收取保費,故保險公司必須仔細考慮是否向其保險代理提供有關權限。 如保險公司確實決定授權其保險代理收取保費,則該保險公司必須實施適當的管控及程序,以確保保單持有人向個人代理繳付的保費得到妥善保管。尤其是考慮到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代理的主事人,可能須就其保險代理收取任何保費承擔最終責任。保險公司亦應讓保單持有人明確知道保險代理收取保費的權限以及該權限的限制。 如保險公司並無授權其保險代理收取保費,則保險公司應在其保費或續保通知書中載明,保費應透過所提供的其中一種方法直接支付予保險公司,而不得向保險代理支付。保險公司應確保以保單持有人最有可能看到通知的方式,直接向保單持有人發送有關通知。
如個人保險代理獲保險公司授權收取保費,則該保險代理只可在該權限的範圍內收取保費,並嚴格按照保險公司的管控及程序來處理保費。此外,保險代理不得將已收取的保費與其個人資金混合(例如將有關保費存入其個人銀行帳戶中)。保險代理必須根據其委任保險公司的管控及規定,備存有關所收到的任何保費的紀錄。 倘未能如此行事,可能導致紀律行動。
如保險代理對保費收取事宜有任何疑問, 則應謹慎行事,並建議客戶透過保險公司指定的其中一種付款方式直接向該保險公司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