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
保監局在操守監管方面採取多管齊下的方法。首先,我們會透過發布《操守守則》、《指引》、釋義文件、摘要說明及通函,與獲授權保險公司和持牌保險中介人合作,以確保保險市場可建基於信任和遵守商業道德操守的基礎上。其次,我們會透過監管互動和正式審查,來監察及評估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人的業務操守和文化。第三,發生不當行為、監管違規或違法行為時,保監局有權並會採取執法行動。
合規意見函及關注函
除了具有正式執法權(即根據《保險業條例》 (第 41 章)檢控違規行為,及採取非公開或公開譴責、罰款、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的紀律處分 方式外,保監局亦會利用合規意見函和關注函作為其監督及執法行動的一部分。這些並不屬於正式的紀律處分,而是根據保監局透過投訴實況調查、日常監督、或其審查或調查工作所注意到的事項,重點指出相關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人應採取的改善措施。
如違規行為被視為不太嚴重、出於無心及/或屬技術性質,並已採取充分且即時的補救措施而不會因此影響保單持有人,我們則會發出合規意見函。 收到合規意見函的一方需要就其合規監控措施和程序(如函件中所示)作出改善,以避免重複發生有關情況。
雖然關注函並非正式的紀律處分,但比合規意見函較為嚴重;且當違規行為(即使被視為不足以嚴重至採取正式紀律處分)所突顯的關注事宜需要收件人進行糾正且永不重犯,則會發出此函。 關注函提醒收件人須停止並消除不良活動或行為並作出告誡,即保監局將不會容忍任何重複的違規行為,以及通知收件人倘無視有關警告將會在日後確定施加任何處罰的嚴重性時考慮在內。 合規意見函和關注函容許按嚴重程度處理違規行為,並有效利用保監局的執法資源。除了提醒收件人注意監管問題外,該等函件亦讓收件人有機會自我審視並改善相關操守、政策和程序,從而提高合規意識及文化。
保監局於 2019 年 9 月 23 日(「生效日」)接替三個自律規管機構(「自律規管機構」)以直接規管保險中介人,當時有 280 宗由自律規管機構進行的初步審查或調查案件轉交保監局負責。 過去一年,保監局專注處理這些案 件,截至 2020 年 9 月底,194 宗案件已經結案。作為其持續監督的一部分,保監局自生效日起合共發出 47 封合規意見函及 494 封關注函,涉及大量不同類型的案件。當中包括(就 保險中介人而言)延遲提交經審核財務報表、 未能維持專業彌償保單項下的充足彌償限額 (儘管隨後已作出糾正)、於銷售過程中涉嫌虛假陳述、於冷靜期間延遲向客戶交付保單, 以及涉嫌對客戶的指示/查詢沒有作出適當的回應。
保監局紀律處分委員會小組及專家顧問小組
截至 2020 年 9 月底,保監局已展開 37 宗法定調查。 這些案件的性質包括使用偽造的學歷證書進行登記、 於銷售過程中涉嫌作出虛假陳述、客戶保費處理不當、違反《保險業條例》的規定、指稱違反《打撃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615 章)及其他不當行為。
保監局將透過其紀律處分委員會作出紀律行動決定,該委員會是從保監局新成立的「紀律處分委員會小 組」中挑選人員組成。紀律處分委員會小組由保監局的大多數執行董事及非執行董事,以及保監局為此目的委任來自法律、金融服務及其他行業的資深專業人士組成。
保監局亦委任由保險業務操守方面的專家組成的「專家顧問小組」協助保監局在調查過程中提供技術意見,就制定不同類型的不當行為所需的制裁程度提供意見,以及作為保監局取得市場情報的重要來源。
隨著持牌保險中介人的全新監管制度實施踏入第二年,現時保監局已制定紀律程序架構,預計將逐步加強正式的執法行動,以提高對香港保單持有人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