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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持有人專-
購買保險時披露所有「重要事實」的重要


2022年3月

與大多數其他類型的合約不同,保單是基於最高誠信責任的合約。最高誠信責任適用於所有保單。

最高誠信責任最重要的層面是適用於有意購買保單的人(即準保單持有人)所承擔的披露責任。 

披露責任是指準保單持有人在完成購買保單之前,必須向保險公司披露與該人有意投保的險種有關的全部「重要事實」。

該披露責任所源自的歷史原因是,準保單持有人擁有與他有意投保的險種有關的全部相關資料,而保險公司則沒有相關資料。例如,有意購買人壽保險或醫療保險的人士知道自己過去曾患過的疾病,他是否有任何持續的醫療問題,他的生活方式,以及他在上次身體檢查中的資料。所有這些資料均與他有意投保的險種高度相關(即他較預期更早身故的風險,或者他需要接受醫學治療的風險)。然而,保險公司對這些資料一無所知,需要準保單持有人作出披露,才可評估風險、估算保費金額,並就是否提供保單作出決定。因此,法律要求準保單持有人行事誠實,向保險公司全面披露與風險有關的全部「重要事實」。

不披露有關「重要事實」可能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 保險公司有權判定保單無效,即保險公司在發現保單持有人未有披露有關資料後,可以僅償還已收取的保費,猶如保單未曾存在一樣(故此拒絕支付在保單項下提出的任何理賠)。

什麼是「重要事實」?法律規定,「在訂定保費或決定是否承擔風險方面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的判斷」的任何情況,即屬於「重要事實」。

近年,越來越多人表示「披露責任」日益過時,過分偏袒保險公司。畢竟,準保單持有人是否真的可以期望知道什麼類型的事實可能會影響「審慎的保險人」存疑?此外,未有披露重要事實而導致整份保單被判定無效的補救方法太過極端(補救方法實應該更加平衡)。基於此及其他原因,某些司法管轄區已經採取措施修訂這方面的法律。即使法律作出該等修訂,保單持有人通常仍有責任在申購保險時向保險公司披露特定事實。

故此及出於實際考慮,我們明確建議保單持有人在購買保險時:

如存疑,請披露!

這一點我們如何強調都不為過。如果您知悉與您投保的險種有關的任何資料,而您不確定是否需要作出披露(例如您以往的醫療狀況或接受過的治療),最好的做法是作出披露。畢竟,事後追悔不如採取前穩妥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