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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持有人專欄 - 
來自中國內地的潛在保單持有人須注意的重要經驗


2023年5月

保監局採取的紀律行動,透過在出現違規的情況時採取相稱的執法行動以收阻嚇作用,以確保保險業監管框架中的標準、業務常規和規定得以維持,並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在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財政年度內,保監局針對現任和前任的保險中介人的各種行為,因該等行為令他們不適合擔任該職位,而採取了13項紀律行動。上一個財政年度(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即保監局開展採取紀律行動的第一個財政年度,期間一共採取了10項此類行動。我們的紀律處分程序就像一台運轉良好的機器,正順利地運行。

我們採取的多項紀律行動或與因新冠疫情中國內地邊境關閉之前發生的事件有關,或與非在港人士尋求從香港獲授權保險人購買保險時可能發生的事件有關。 

隨著通關,中國內地訪客可以再次把握機會到香港保險市場購買保險,以滿足他們的保險需求。因此,在本期保單持有人專欄中,取自我們的執法和投訴工作所得到的經驗教訓,提醒來自中國內地的潛在的保單持有人注意三項重要經驗: 

經驗一 - 直接向獲授權保險人支付保費,而不是向你的個人保險代理支付 

持牌個人保險代理的核心角色,是就其所代表的保險人提供的保險產品的適合性,是否滿足保單持有人的需要向潛在的保單持有人提供建議;為協助和支援保單持有人申請合適的保單;並在整個保單期間為保單持有人提供服務。然而,持牌個人保險代理的角色並不是直接向保單持有人收取保費,也不是作為保單持有人支付保費的渠道。畢竟,個人保險代理持有的是個人(而非公司)銀行賬戶,其設立的目的不是接收或管理保費,而他們亦必須避免將保費與其自身的個人資金混在一起。向個人保險代理支付保費,可能會導致資金無法按時(或有時根本無法)轉交給保險人。這可能導致保險被取消(或根本沒有生效)或在保單持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其保單被提取自動保費貸款。我們在投訴和紀律行動個案中已經看到這一點,所以必須汲取的關鍵經驗是:直接向保險人支付保費 - 而不是向保險代理支付。 

經驗二 - 適當的香港持牌保險代理人不會參與跨境業務招攬而觸犯法律

香港的持牌保險中介人不得違反內地的相關法律及法規,而該等法律及法規訂明,若沒有相關牌照而在內地招攬保險業務,即屬犯罪。否則,這會影響他們繼續作為持牌保險代理人的適當人選資格。故此,對於那些聲稱是香港的持牌保險代理人,而在內地招攬你於內地向香港保險人購買保險的人,要持有懷疑的態度。這很有可能他們是不被允許這樣做的,而如果他們的主事保險人發現,將會帶來不利的後果。當你來香港並從香港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時,你可能會被要求簽署一份「重要資料聲明書--內地人士在港投購人身/壽險保單」(「IFS-MP」),作為銷售過程的一部分。透過這個步驟,你將確認整個銷售過程是在香港進行的。如果你確認了這一點,而後來發現部分招攬事宜是在內地進行的,那麼這可能會對你的保單效力產生不良的影響。故此,請注意這一點: 不要參與香港人壽保險在內地的任何銷售活動

 經驗三 - 不要與向你銷售保險的無牌人士接洽

香港持牌保險代理人不可以在內地招攬你購買香港保險人的保險,並不代表無牌人士就可以這樣做。無牌人士出售保險,可能會為保單持有人帶來災難性的後果。如果一個人並非持牌,即他沒有獲證實具專業知識來為你提供保險意見,那你可能會發現自己會成為不當銷售的受害者。請不要上當,所以我們的第三項經驗是:不要與任何向你銷售保險的無牌人士接洽。如果你有興趣從香港保險人購買保險,請在你身處香港時,向這裡的持牌保險中介人購買。你可以在我們的網站上查看該中介人是否持有牌照(或直接與保險人聯繫)。重要的是,你應從了解自身行為並且已經通過擔任保險中介人的最低限度標準的人那裡購買保險。請不要接受不達標的服務。 

在我們的紀律行動和投訴工作中,我們看到保單持有人希望自己沒有犯下上述錯誤的例子。然而,對他們來說往往為時已晚。請確保對你來說並不是為時已晚。請留意以上三項經驗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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