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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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條例》及保險業監管局根據該條例發出的規則、指引、操守守則和其他規管文件(組合成「保險監管框架」),就保險公司和持牌保險中介人如何經營保險業務,以及如何向保單持有人提供意見、安排保單和履行保單責任,作出規管和施加規定。然而,保險監管框架並沒有施加公眾購買保險的義務。儘管我們強烈建議購買保險,但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否購買保險是一個自願的決定。
不過,也有一些例外情況,那就是有關其他公共利益的法定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公眾必須購買保險(稱為「強制性保險」)。香港的兩大主要類別的強制性保險分別涉及就業和駕駛的領域。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規定,僱主必須為其僱用的僱員投保僱員補償保險(這樣,如果僱員因工作相關的意外受傷,而僱主需要承擔責任時,可以獲得有效的保險保障,以支付賠償金)。不遵守規定的僱主屬刑事犯罪,可能會被處以罰款和最高兩年的監禁。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規定,除非已備有一份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否則禁止在道路上使用車輛。同樣地,不遵守該規定屬刑事犯罪,有可能被處以罰款、取消其持有/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以及最高 12 個月的監禁。
雖然強制性保險的性質是要求僱主或車輛使用者承擔購買保險的主要義務,但保險監管框架規定提供此類保險的獲授權保險公司有義務在提供、安排和服務此類保單時公平對待客戶(根據指引10《公司管治指引》第 10 條)。
近幾個月來,保監局注意到一些僱主在勞工處檢查其營業場所時,被發現未有購買有效的僱員補償保險而被起訴和處以罰款的案例。雖然確保購買保險是僱主的主要責任,但沒有購買保險的根本原因之一是服務有關僱主的保險代理人沒有將保單的續保通知書轉交給有關僱主(導致僱主沒有及時續保)。
上述證明發出續保通知書的獲授權保險公司的做法是只向其保險代理人(而不是直接向保單持有人)發出通知書,並期望這些代理人將通知書分發給有關的保單持有人。
雖然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90 條的規定,持牌保險代理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有規管責任以公平及符合保單持有人或潛在的保單持有人的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但在法律上,他們仍只是委任他們的獲授權保險公司的代理。如果獲授權保險公司向其保險代理人發出續保通知書,要求他們轉交給保單持有人,在代理人轉交有關續保通知書前,實不能說該續保通知書已送交保單持有人。(在遞交給保單持有人前,充其量只是保險公司與其代理人之間的內部溝通)。
基於「公平待客」的原則,我們認為獲授權保險公司應採取較佳的方法發出續保通知書(特別是強制性保險的續保通知書)。我們列出了以下最佳業務常規:
承保強制性保險的獲授權保險公司應直接向保單持有人發送續保通知書,通知他們當前保單的到期時間和續保時間(如果提出續保)。如果沒有提出續保,則應向保單持有人發送不續保通知書(在到期日之前提前發送--見最佳業務常規 2)。即使獲授權保險公司擁有一支專屬代理人團隊,僅僅依靠保險代理人來分發續保通知書也不是最佳業務常規。通知書當然要抄送代理人,以便其跟進(見下文最佳業務常規 3),但通知書本身應直接發送給保單持有人。如果是強制性保險,這將有利於保單持有人履行義務,實現強制投保的公眾保護目的。就所有保險而言,這能令保單持有人注意到自己需要續保,從而使他們擁有無縫的保險保障,使保險業能夠履行其重要的社會職能。
直接向保單持有人發送續保通知的例外情況只有在符合以下條件方屬合理:(a) 保單持有人由經紀公司所代表(經紀公司與保險代理人不同,在法律上確實能代表保單持有人);(b) 保險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的交易條款文件明確規定,經紀公司將向保單持有人發送續保通知書;及(c) 在續保通知書發出時,保單持有人對經紀公司的委任明顯持續有效。
即使這點顯而易見,但始終值得強調。保險公司應在現有保單到期日之前,並留有充分提前的時間,向保單持有人發出續保通知書。不續保通知書的發出亦應如此。客戶必須在到期前獲充分提前的時間以尋找另外的保險。
那些僅以提前7 天為「目標」向其客户發出書面通知(因為保單的文字條款容許他們這樣做)的保險公司會損害保險市場的名譽。任何少於提前六週的通知時間都會令人懷疑保單持有人是否受到公平對待(根據《保險業條例》中「不當行為」的定義,保監局可能會考慮保險公司是否正以可能損害保單持有人利益的方式經營業務)。
直接向保單持有人發送續保通知書,並不意味著將提供服務的代理人(或經紀公司,如果續保通知書已直接發送給保單持有人的話)完全排除在外。相反,最佳業務常規是將續保通知書抄送給他們或通知他們續保通知書已經發出,以便他們協助客戶作出續保決定。
上述最佳業務常規主要供經營一般保險業務(包括提供強制性保險)的獲授權保險公司考慮和遵循。許多保險公司已經遵循了這些顯而易見的原則,因為它們是將公平對待客戶原則付諸實踐的措施。對於那些沒有遵循這些原則的保險公司,我們建議它們應開始調整有關的做法以符合上述最佳業務常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