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什麽情況,在任何保險文件上偽冒客戶簽名都是絕對不允許的。這是非法和不道德的行為,並會帶來嚴重法律後果。當然,這一點不言而喻。然而,考慮到保監局最近對一系列案件採取的執法行動,不管它看起來有多明顯,我們也有必要重申這一點。
2024年12月,保監局因一名前業務代表(經紀)在保險申請表格上捏造客戶簽名而禁止他重投業界21個月。此案涉及利用銀行保費融資貸款購買儲蓄保險的安排。起初,前業務代表以為客戶已經簽署了所有相關的保險申請表格,但他後來發現到某些對整個過程至關重要的文件未獲簽署,其中之一就是《財務需要分析》。惟該業務代表並沒有通知客戶並設法取得文件簽署,而是把自己當作客戶簽署了這些文件,從而捏造了客戶的簽名。
當客戶收到保單文件時,事情才真相大白。此時,前業務代表試圖將責任歸咎於他的私人助理(後來發現,他根本沒有私人助理!)。不過,前業務代表最終還是承認了自己的行為。他試圖解釋自己的動機,稱自己是為客戶着急才這樣做,因為他知道客戶即將與銀行會面。他自信地認為,無論如何客戶都會簽署該文件(因此他認為自己的行為並無害處),而且他也不希望破壞與客戶建立的良好關係。
任何將(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偽冒客戶簽名的行爲,視為維持與客戶良好關係手段的邏輯,都顯示出一種扭曲和敗壞的道德與倫理觀念,它破壞了任何專業關係中必不可少的信任和誠信基礎。這種思維方式不僅危及有關個人的適當性,而且有可能損害他所代表的機構的整體聲譽,以至整個保險業界(此案例中還包括銀行業界)的聲譽。
在保監局的執法案件中,有四名持牌保險中介人因偽冒客戶簽名而被禁止重投業界,禁期從6個月到21個月不等。我們將繼續採取嚴格的零容忍態度,直至將這種可恥的行為徹底趕出市場。
2024年11月,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確立了保監局的決定,以暫時吊銷一名業務代表(代理人)的牌照8個月,原因是他在為一名經營肉檔的客戶建議和安排僱員補償保險(「EC 保單」)時,未能以必要水平的謹慎、技能和努力行事。
該業務代表最初在一家經紀公司工作時,為客戶安排了一份由某保險公司承保的EC保單。第二年,該業務代表轉到一家保險代理機構工作,並在原有的EC 保單到期時,為客戶及其肉檔安排了一份新的EC保單,由其主事保險人(與原先承保到期EC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同)承保。
與前一年的EC保單不同,新的EC保單包含一項除外條款,規定因使用電子機械造成的人身傷害不在承保範圍之內。幾個月後,肉檔的一名僱員被電動絞肉機切斷了手指。在根據新的EC保單提出申索時,由於除外條款的原因,保險保障便遭拒了。
在為一間擁有電動絞肉機的肉檔尋找EC保單時,該業務代表竟然選擇了一份包含電子設備除外條款的保單,這意味著他的技能和稱職能力遠遠低於保險中介人應有的水平。他並未有釐清客戶的情況── 特別是肉檔內有電動絞肉機的存在 ── 結果導致所獲得的EC保單未能滿足客戶的需求。此外,他在訂立保單時未有提醒客戶注意該除外條款,或向客戶解釋其影響(這很可能便會揭示該EC保單並不適合該客戶)。
保險監管框架對保險中介人在進行與人壽保險產品相關的受規管活動時,設有明訂的規範程序以確認客戶的情況(即財務需要分析)。不過,即使一般保險業務沒有同樣明訂的規範程序,但《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及《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中的一般原則6適用於所有類型的保險,要求保險中介人進行合適性評估,以確認客戶的情況,並根據該客戶的情況推薦合適的保單。事實上,這正是每位持牌保險中介人必須具備的核心技能,也是公眾依賴保險中介人購買保險並尋求相關建議的原因。
保險中介人如果未能符合這些標準,將構成違反其必須遵守的基準(即保險監管框架)的行為。如果這種情況導致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就像本案中的情況一樣),就必須採取相稱的執法行動,以傳達這樣的信息:這個市場將維護應具備的稱職能力的水平。
有關我們執法工作的最新消息,請查看保監局網站「法規執行消息」中有關保監局採取的其他紀律處分行動的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