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標準和規定
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人在從事保費融資活動時,須遵守保監局的《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冷靜期指引》(指引29)和《財務需要分析指引》(指引30),以及《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和《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與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2020年就保費融資業務進行聯合查察,並於2021年發布查察的主要結果 ,就負擔能力評估、風險披露和銷售手法等提出須予改善之處。保監局其後於2022年4月發布通函(只有英文),向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人釐清與保費融資有關的監管標準和規定,內容涵蓋負擔能力評估、為有潛在過度槓桿借貸風險的投保申請施加額外措施、披露、銷售手法和培訓等方面。有關規定將於2023年1月1日生效。
負擔能力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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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人若知悉客戶有意使用保費融資,在評估客戶繳交保費的能力和意願時,必須考慮這點,包括向客戶獲取足夠資料以評估其是否有足夠財政資源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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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資部分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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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融資相關的本金和利息;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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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到期前財務機構可能提出的提早還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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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人須就客戶的負擔能力作出全面的評估,例如透過「財務需要分析」確認客戶是否有其他未償還貸款,以及現有的保單是否已被用作貸款抵押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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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客戶的利益,客戶應盡其所知向保險中介人提供有關保費融資貸款的預估資料,以便評估客戶是否適合及是否有負擔能力使用保費融資。
為有過度槓桿借貸風險的投保申請施加額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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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人應識別有潛在過度槓桿借貸風險的投保申請,對它們施加額外保障措施,包括要求投保人提供相關資產/收入證明以供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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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在核實上述資產證明時,應考慮資產的狀況,並按需要作出合理的估值折讓,例如將非客戶全權擁有的資產估值調整至反映客戶擁有權的水平,或將仍有未償還負債的資產估值調整至其淨值水平等。一般而言,保險公司不應接受客戶的自住物業為資產證明。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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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有意利用保費融資的潛在投保人作出知情決定,提高保費融資相關的風險提示及披露水平,保監局推出了《重要資料聲明書——保費融資》(《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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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書》列出了有關保費融資的考慮因素和涉及的風險,保險中介人在作出充足查詢並知悉客戶有意利用保費融資後,便應向客戶充分解釋《聲明書》的內容。客戶須就每份運用保費融資的新投保申請填妥及簽署《聲明書》。
銷售手法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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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在設計產品和保險中介人在推銷產品時,均必須遵守「公平待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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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廣保險產品時,保險中介人應使用已獲主事人(即保險公司、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或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批准的銷售材料。主事人亦應該提供充足培訓,確保中介人充分了解保費融資的性質及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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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保費融資有關的培訓內容必須中立客觀,避免過度強調保費融資下槓桿效應的好處,同時須加強保險中介人對保費融資相關風險和對保單可能構成的不利影響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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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和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應設立有效的內部管控程序,確保員工和保險中介人遵守與保費融資有關的監管標準和規定。
另外,金管局亦已向所有認可機構發出通函(只有英文),為銀行作為保險中介人或保費融資提供者進行保費融資活動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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