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保单销售的相关行业准则


保险业监管局 (“保监局”) 致力与保险业共同合作,促进业界对消费者保障的良好做法。保监局亦发出了指引,列明保险公司应遵从的最佳做法的原则 。例如《承保类别C业务指引》(指引15) 、《承保长期保险业务(类别C业务除外) 指引》(指引16) 、《送赠礼品指引 》(指引25) 、《销售投资相连寿险计划(“投连寿险”)产品指引》(指引26) 、《长期保险保单转保指引》(指引27)、《长期保险保单利益说明指引》(指引28)、《冷静期指引》(指引29) 、《财务需要分析指引》(指引30) 及《医疗保险业务指引 》(指引31)。指引25  - 指引30及指引31已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及2020年9月23日生效。因应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保监局应业界要求,就指引25、指引27 – 指引30,保监局于检视获授权保险公司及持牌保险中介人相关合规情况时会弹性处理,如同相关过渡期延至2021年3月31日。至于指引31,保监局亦将于指引生效后弹性处理有关合规情况,直至2021年3月31日。


保险中介人操守守则

自2019年9月23日起实施保险中介人的规管制度,任何人士如果希望在香港进行受规管活动,必先向保监局申请适当的保险中介人牌照。持牌保险中介人必须遵守《保险业条例》第90、91和92条(如适用)的法定操守规定。保监局亦已发布《持牌保险代理人操守守则》《持牌保险经纪操守守则》。这些守则旨在说明于正常情况下,持牌保险代理人和持牌保险经纪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应该遵守的操守原则及相关的标准及常规。


规管长期保单的销售,以促进公平待客

国际保险监督联会[1]颁布的《保险核心原则、准则、指导及评估方法19--商业行为规范》订明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时,应该确保客户在签订合约之前,一直至合约所订一切责任已予履行的整个过程,都能获得公平对待。指引15及指引26,以及指引16分别就投连寿险产品及非投连寿险产品列明获授权承保长期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全面规定,当中包括产品开发以至售后监控等。而指引25、指引27 – 指引30亦就销售长期保险产品制定具体规定。与此同时,保险业界亦已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强对保单持有人的保障。有关规定及措施包括如下:

在产品设计时采用公平待客的原则:保险公司开发及推销产品时应充分考虑客户的权益。

向客户提供足够及清晰的资料:例如,在销售投连寿险产品时,保险公司应在所有产品文件,包涵产品的主要特点及风险的资料(包括其项下投资选项的资料),有关产品文件包括"产品小册子"、"产品资料概要"、"利益说明文件"、"重要资料声明书/申请人声明书"。销售非投连寿险产品时亦需要向客户提供充足及清晰的资料。

适合客户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尽力减低向客户销售不适合他们需要的产品的风险。客户的需要必须事先透过"财务需要分析"表格作出适当评估。

恰当的酬劳结构及避免利益冲突:保险公司有责任确保其中介人的酬劳结构,不会给予中介人不相称的诱使他们从事不当销售活动。同时,保险业界已采用保监局规定的计算方法和披露格式,清楚列明在不同销售渠道中,每项投连寿险产品的酬劳。

售后监控:为了确保客户明白他们已购买的投连寿险产品的保单,指引15及指引26规定保险公司须为所有投连寿险产品的客户作出售后监控。而指引16亦要求保险公司就购买寿险产品(定期保险除外)的所有需要特别关顾的客户作出售后监控措施。


长期保险保单转保

人寿保险保单的条款及细则反映了人寿保险保单属长期的保险合约,其设计及宗旨为保障人的寿命,通常涉及较长年期。保单持有人于已购买人寿保险保单的情况下,可能在期后会考虑购买另一份人寿保险保单以取代(不论是全部还是部分)最初所购买的人寿保险保单。于此情况下,保单持有人应注意更改最初购买的人寿保险保单的不利之处(例如,可能会招致退保或提取保单款项的收费)。因此,如保单持有人于申请一份全新的人寿保险保单时,同时决定取代或变更其早前购买的人寿保险保单,则获授权保险公司及持牌保险中介人应确保该保单持有人获详尽告知有关转保或变更的后果,从而让其作出知情的决定。指引27的目的正旨在处理上述事宜。


人寿保险保单的冷静期

指引29载列获授权保险公司及持牌保险中介人有关冷静期的特定义务。冷静期是有关指引29所适用的一项机制,该机制让保单持有人有机会反思其购买人寿保险的决定,从而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就人寿保险保单而言,冷静期是指保单持有人可于21个历日的期间取消保单并获退还保费。


长期保险保单的利益说明

保监局于指引28载述向潜在的保单持有人或现有的保单持有人所提供的利益说明文件之标准规定,从而让保单持有人就人寿保险保单的权益得到充足及清晰的资料。除销售时利益说明外,保险公司可以就可供选取的产品选项提供补充利益说明。保险公司亦应考虑最新的保单表现,定期提供有效利益说明(如适用)。

指引28适用于投连寿险保单、分红保单、万用寿险保单及非分红保单。在所有规定当中,以下列出相关产品类别的主要规定﹕

  • 就投连寿险保单而言,保险公司须以0%、3%、6%及 9%(或0%、3%及6%)阐述假设净回报率。
  • 就分红保单而言,保险公司须提供悲观及乐观情景的额外估算,以显示非保证利益的差幅。
  • 就万用寿险保单而言,保险公司须提供“保证基础”/“保守假设基础”,及“现时假设基础”的利益价值。保险公司亦须提供费用及收费摘要。
  • 就非分红保单而言,保险公司须显示在整个保单期内的保证利益价值。

长期保险保单的礼品和回扣

保监局为获授权保险公司和持牌保险中介人在营销、推广或分销长期保险产品时,就提供礼品和回扣方面发出了指引25。该指引确保他们所送赠的礼品或报酬,在客户就保险产品作出知情的决定或判断该产品能否满足其保险需要和其他情况时,不会构成不当的影响或分散其注意力。


合适和负担能力评估

指引30就规定人寿保险保单的每宗申请进行财务需要分析订立要求。这是为了确保获授权保险公司或持牌保险中介人向客户就任何人寿保险保单作出建议前,可适当地评估客户的需要和状况。


提供销售医疗保险的指引,以促进公平待客

为确保业界在医疗保险业务公平待客,保监局于2019年11月发布了指引31。该指引适用于各类医疗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及团体医疗保险。指引31就医疗保险业务应符合的标准及常规提供指引,以确保客户在医疗保险业务的各方面,包括销售、理赔、售后服务,以至投诉,均能获得公平对待。


重要资料声明书--内地人士在港投购人身/寿险保单

为让内地访客在决定购买前能掌握有关资讯,保监局认为有需要提醒他们在香港投保时应考虑的因素及风险。所有内地访客的个人长期保单的新申请,都必须包括一份"内地重要资料声明书--内地人士在港投购人身/寿险保单",该规定已于2016年9月1日正式生效。




[1] 或译「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