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2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于2021年12月22日向一间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施加罚款并暂时撤销其牌照。有关行动源于该经纪公司未有于相关的财政年度终结后的六个月内提交其经审计财务报表和核数师报告。
本案的违规行为发生于保监局在2019年9月23日接手规管持牌保险经纪公司之前。因此,保监局须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条例》)附表11的过渡性安排,引用事发时的相关规则处理有关纪律行动事宜 1 。
在2019年9月23日起实施的新规管制度下,如任何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未能在财政年度终结后的六个月内提交经审计财务报表和核数师报告,保监局可根据《条例》就此违规行为的罪行提出检控。经纪公司一旦被裁定罪名成立,可被处第6级罚款 2 ;如属持续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被另处罚款港币$500。此外,有关罪行会成为公开纪录,并可能对其是否仍然持续为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适当人选造成不良影响。
保监局因此敦促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确保按时提交其经审计财务报表和核数师报告。
保监局的其他执法工作资料载于保监局网站的 「法规执行消息」 。公众亦可于 「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 搜寻过往曾向持牌保险中介人作出的公开纪律行动。
完
备注:
1 《保险业条例》附表11第113(4)(d)条指出,在处理自律规管机构未解决的违规个案时,保监局可按照自律规管机构处理该个案时会施加的制裁,向指明人士施加该等制裁。
2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8订明,第6级罚款现时为$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