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31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谴责前身为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美商大都会人寿保险香港有限公司的保险公司(该等公司),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的七项指明条文 1, 2 ,并指示该等公司支付港币700万元的罚款。
有关纪律行动源于保监局的调查发现该等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违反下述事宜:
该等公司已采取补救措施处理上述所识别的不足之处。
保监局认为上述违规行为严重,并希望借此向业界传递一项清晰的信息,即所有经营长期业务的获授权保险人及持牌保险中介人均须设有有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管控及程序。保险业界应建基于诚信及持正行事,而设立有效的系统及管控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为至关重要,以加强有关诚信并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该等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被富卫集团收购,现已改名为富卫人寿(香港)有限公司及富卫人寿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并由全新的管理层管理。
完
备注:
1 有关纪律行动是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21条而采取。《打击洗钱条例》向金融机构包括经营长期业务的获授权保险人,施加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就经营长期业务的获授权保险人及持牌保险中介人而言,保监局是《打击洗钱条例》下所定义的有关当局。
2 该等公司违反了《打击洗钱条例》的附表2的第5(1)、10(1)、10(2)、15、19(1)、19(3)及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