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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局就多项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规定予以谴责并施加700万元罚款


2022年1月31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谴责前身为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美商大都会人寿保险香港有限公司的保险公司(该等公司),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的七项指明条文 1, 2 ,并指示该等公司支付港币700万元的罚款。

有关纪律行动源于保监局的调查发现该等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违反下述事宜:

  • 该等公司未有维持有效的程序,以在建立业务关系前断定某客户(或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及未有当客户被识别为政治人物后,采取适当的措施确立资金来源或财富来源或获取高级管理层的审批以继续有关的业务关系;
  • 该等公司未有于当时业务关系将会建立时,维持有效的程序以评估该业务关系会否引致高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该等公司未有就与属引致高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的客户有关的文件、数据及资料,进行至少每年一次的复核,以确保该等文件、数据及资料反映现况;
  • 该等公司未有就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设有充足或有效的监察程序,以识别复杂、款额大得异乎寻常或进行模式异乎寻常的交易及没有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的交易;及
  • 该等公司未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设有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所识别的违规行为及缓减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该等公司已采取补救措施处理上述所识别的不足之处。

保监局认为上述违规行为严重,并希望借此向业界传递一项清晰的信息,即所有经营长期业务的获授权保险人及持牌保险中介人均须设有有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管控及程序。保险业界应建基于诚信及持正行事,而设立有效的系统及管控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为至关重要,以加强有关诚信并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该等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被富卫集团收购,现已改名为富卫人寿(香港)有限公司及富卫人寿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并由全新的管理层管理。

纪律行动声明(只有英文)

备注:

1 有关纪律行动是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21条而采取。《打击洗钱条例》向金融机构包括经营长期业务的获授权保险人,施加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就经营长期业务的获授权保险人及持牌保险中介人而言,保监局是《打击洗钱条例》下所定义的有关当局。

2 该等公司违反了《打击洗钱条例》的附表2的第5(1)、10(1)、10(2)、15、19(1)、19(3)及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