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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管局禁止杜港重投业界至2024年7月14日


2022年3月8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鉴于前业务代表(经纪)杜港并非适当人选 1 ,向他采取纪律行动,禁止其申请成为持牌人士,直至2024年7月14日。

有关纪律行动源自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就杜先生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强积金条例》)的操守规定而暂时撤销其注册为期40个月的决定。积金局发现杜先生在未有计划成员的授权下转移款项、不当地使用计划成员的个人资料、在若干表格上伪冒计划成员的签名,以及冒充计划成员致电强积金受讬人以获取帐户资料。

《保险业条例》(第41章)(《条例》)第64ZZA(1)条列出保监局在断定某人是否持牌保险中介人的适当人选时须考虑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该人士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并公正地进行有关受规管活动、该人士的信誉及诚信、以及包括积金局在内的监管机构有否针对该人士采取任何纪律行动。

导致积金局向杜先生作出决定的有关行为涉及处理客户资料、填写及递交表格,以及与金融服务提供者电话通话,而有关行为与持牌保险中介人进行《条例》下的受规管活动时作出的行为属同一类别。因此,杜先生以《强积金条例》下附属中介人身分作出行为时所缺乏诚信的表现,亦导致他不适合出任为《条例》下持牌保险中介人,因此获施加有关禁令。

保单持有人和潜在保单持有人必须能够信赖为他们提供保险服务的持牌保险中介人。因此,持牌保险中介人必须为有诚信的人士。若该人士的行为反映其缺乏诚信(尤其是该行为与持牌保险中介人服务保单持有人或潜在保单持有人时作出的行为相似),他或不再被视为适当人选出任持牌保险中介人。在这些情况下,保监局会毫不迟疑地采取纪律行动,确保保单持有人和潜在保单持有人受到保障,以及保险业声誉得以维护。

备注:

1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81(1)条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