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0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鉴于前业务代表(经纪)何文达先生在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作出不符合适当人选 1 的行为,向他采取纪律行动,禁止他于2022年6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的五个月内申请成为持牌人士。
何先生收取了客户的款项为客户续保,但没有根据当时规则的要求,将款项汇入其经纪公司的客户帐户,反而试图自行直接向保险公司缴交续保保费,而客户款项则被汇入其个人银行帐户。
不过,何先生在透过自动柜员机向保险公司缴费为客户续保时,却输入了错误的保单资料,以致该笔款项被用作缴付了另一份、并不属于该客户的保单的保费。
何先生其后尝试修正错误,期间企图掩饰他错误汇款的事实,以免被人发现其违反当时规则处理客户款项。他准备了一封信件供客户签署,信中表明是其客户(而非何先生)向保险公司错误汇款,并要求保险公司将款项转移至客户的保单。
在递交信件后,何先生发现保险公司未有按要求将错误汇款转移至客户的保单。因此,为确保客户保单得以续保,何先生自行缴交有关续保保费。不过,在之后尝试取回原先的错误汇款的过程中,何先生准备了更多文件供客户签署,再次强调是其客户(而非何先生)错误汇款。何先生亦撰写了一份备忘录予保险公司,重申相关虚构事件。
保险公司在发现错误汇款是由何先生作出后,要求何先生所属的经纪公司调查事件。何先生在调查初期仍坚持并非他错误汇款,但最后承认事件,保险公司遂将有关款项退还给他。
何先生没有将客户款项汇入经纪公司的客户帐户,而且在最初为客户续保时错误输入保单资料,均显示他未有审慎和尽责行事,未能达到一名谨慎的保险经纪预期应达到的水平。
不过,何先生的行为中最应受到讉责的部分,是他企图修正错误时,为避免自己的失误被发现而采取的手段。何先生不但明知故犯地向保险公司递交误导和失实的资料,更寻求客户作出失实陈述以从中获益(将自己的利益放在客户之上)。因此,若全面检视何先生在事件中的行为,他显然缺乏诚信,以致他不再是从事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保险中介人适当人选。这成为有关纪律行动的基础。
在决定所采取的纪律行动时,保监局已平衡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以下方面:
公众人士必须能够信赖和他们有业务往来的持牌保险中介人。若有关人士的行为缺乏诚信,或会令其不再被视为持牌的适当人选。保监局会毫不迟疑地采取纪律行动,确保保单持有人和潜在保单持有人受到保障,以及保险业信誉得以维护。
完
备注:
1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81(1)条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