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9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向谢小燕女士采取纪律行动,事缘她使用两份虚假学历证书以确立自己符合成为保险代理人的最低学历要求。谢女士的个人保险代理牌照被撤销,同时她亦被禁止于三年内再次申请牌照。
谢女士于2017年4月根据自律规管制度(即保监局于2019年9月23日开始直接规管持牌保险中介人之前),向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委员会)首次申请登记成为保险代理人时,提交了一份虚假的学历证书。谢女士于2019年10月向其委任主事人提交了第二份虚假的学历证书,以使其主事人信纳她已符合最低学历要求。
符合最低学历要求对于厘定某人是否保险代理人适当人选而言非常重要,涉及到该人士有否足够的学术水平,为潜在的保单持有人就保险事宜提供值得信赖的意见。诚实、诚信和可靠同样是保险中介人必须具备的品格特质,符合购买保险人士对在保险监管架构下获持牌人士的期望,亦是他们委以信任的基石。
使用虚假学历证书以使人信纳其已符合成为保险中介人的最低学历要求(而实情刚好相反),损害了以上两项适当人选的重要准则。该等有损声誉的不当行为,违反了作为保险中介人应有的诚信,故有关人士应当被禁止重投业界一段较长的时间,直至(并仅在)证明其已完全改过自新及恢复诚信(以及达至最低学历要求),方可重投业界。保监局对该等应受谴责的不当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就本个案而言,有关谢女士向委员会提交第一份虚假学历证书的行为,保监局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条例》)附表11的过渡性安排,以事发时的有关规定及根据委员会的纪律处分方式 1 处理。就谢女士于2019年9月23日之后向其委任主事人提交第二份虚假学历证书(不涉及申请牌照过程)的行为,保监局以新规管制度下的适当人选要求作出处理。
由2019年9月23日实施的持牌保险中介人新规管制度,加强了在申请牌照过程中提交虚假学历证书的罚则。根据《条例》,凡申请牌照或认可时向保监局提交虚假资料,现为刑事罪行 2 。任何人士干犯和被裁定有关罪行,可被处最高第5级罚款 3 和监禁六个月。保监局将毫不犹疑地检控任何企图于申请牌照过程中递交虚假学历证书的人士。
保险公司亦须确保在聘请和委任新入职保险代理人的过程中,充分查核向保监局递交资料的真确性,并视之为新入职保险代理牌照申请程序的一部分。
如欲了解更多保监局的执法工作,可浏览保监局网站的 「法规执行消息」 。公众亦可于我们网站的 「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 ,搜寻保监局向持牌保险中介人采取的公开纪律行动。
完
备注:
1 根据《条例》附表11第113(4)(d)条,在处理自律规管机构未了结的违规个案时,保监局可按照所涉及的自律规管机构可施加的纪律制裁,对指明人士施加有关纪律制裁。
2 《条例》第64ZZE条列明就牌照或认可申请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罪行。
3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8,第5级罚款现时为港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