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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前保险代理人在前自律规管制度下因使用两份虚假学历证书被保险业监管局禁止重投业界三年


2023年1月10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向一名前保险代理人采取纪律行动,事缘她在两次不同情况下,使用了两份不同的虚假学历证书,以证明自己在之前的自律规管制度下,符合成为保险代理人的最低学历要求。该名前代理人依照提交虚假学历证书时的规定,被禁止于三年内再次申请牌照。

该名前代理人于2015年10月根据自律规管制度,向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委员会)申请登记成为一间获授权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时,提交了一份虚假的学历证书,并于2015年12月,向委员会登记成为另一间获授权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时,再提交另一份虚假学历证书。两份学历证书声称由前代理人未曾就读的两间学校发出。尽管该名前代理人曾于虚假学历证书列出的两间学校以外的学校就读,故此符合登记成为保险代理人的最低学历要求,但仍然使用该两份虚假学历证书。

公众信任并依赖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事宜上的意见及建议,因此保险代理人行事必须符合道德及具备诚信,以作为专业的基本标准。一名人士在两次不同情况下向监管机构提交虚假学历证明,显示其缺乏道德及诚信并破坏信任,而信任正是保险市场的基石。有关人士应被长时间除牌。案件的重点并非她是否符合最低学历要求,而是与其品格有关:她在知情的情况下,向监管机构两度提交虚假文件,显示其不是保险代理人的适当人选,亦对保险代理人的职责及道德责任缺乏了解。

保监局对此等行为持续采取零容忍态度。任何人士在之前的自律规管制度下,尝试使用虚假学历证书,均不会被视为适当人选,直至证明其完全改过自新及恢复诚信。

如前所述,本案须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条例》)附表11的过渡性安排,以事发时的有关规定及根据委员会的纪律处分方式处理 1 故此,该名前代理人被禁止重投业界三年。

于2019年9月23日实施的持牌保险中介人规管制度,加强了在申请牌照过程中提交虚假学历证明的罚则。凡申请牌照或认可时向保监局提交虚假资料,现为刑事罪行 2 。任何人士干犯有关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最高第5级罚款 3 和监禁六个月。保监局将毫不犹疑地检控任何企图于申请牌照过程中递交虚假学历证书的人士。

保险公司亦须确保在聘请和委任新入职保险代理人的过程中,充分查核向保监局递交资料的真确性,并视之为新入职保险代理牌照申请程序的一部分。

如欲了解更多保监局的执法工作,可浏览保监局网站的「 法规执行消息 」。公众亦可于我们网站的「 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 」,搜寻保监局向持牌保险中介人采取的公开纪律行动。

备注:

1 根据《条例》附表11第113(4)(d)条,在处理自律规管机构未了结的违规个案时,保监局可按照所涉及的自律规管机构可施加的纪律制裁,对指明人士施加有关纪律制裁。。

2 《条例》第64ZZE条列明就牌照或认可申请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罪行。

3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8,第5级罚款现时为港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