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7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向一名保险代理人采取纪律行动,撤销其代理人牌照及禁止她于11个月内申请成为持牌人士。施加有关惩处是由于该代理人未有恰当及妥善处理从客户处所收取的若干保费。
该代理人于2018年10月2日自其个人银行帐户收取了从客户汇入的款项,并支付予其委任保险公司。该笔保费是用作复效客户于2018年9月28日已失效的保单。然而,该代理人并未有将该保费交付予其委任保险公司,并延至2019年9月3日(即收悉款项后11个月)才交付保费。
于该11个月期间,该代理人向其客户及委任保险公司作出具误导性的陈述。该代理人通知其客户已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实情她并没有支付保费),致使客户相信其保险保单已获复效(事实上该保单并未获复效)。该代理人亦通知保险公司,客户将透过网上银行支付款项(但其客户已经将款项交付予该代理人)。
尽管有关保单于该客户直接联系有关保险公司并了解到真相后获得复效,惟在该保单尚未复效的11个月期间,该客户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未有获得应有的保险保障。故此,在本案中该保险代理人的作为及不作为不单远低于公众预期一名专业保险代理人的标准,更清楚显露其缺乏诚信及道德。基于有关行为,该代理人违反了保险市场建基的信任及诚信,并非作为保险代理人的适当人选。
该代理人表示当时因个人及家庭生活,令她于有关期间未能完全专注在工作上。尽管保监局已考虑到该等求情因素,但不能成为该代理人严重延误向其委任保险公司支付保费或其作出的失实陈述等行为作辩解。保险代理人与所有专业人员一样,即使在日常个人生活中可能遇到困难,亦必须遵守适用于其专业的最低道德行为标准。正直的人时刻会坚持专业道德原则,尤其是在面临任何个人或其他具挑战性的情况时,亦应如此。
基于本案的事实情况发生在现行保险中介人规管制度实施(即2019年9月23日)前,保监局依据当时的适用规则来决定本案。在决定所采取的纪律处分时,保监局已权衡所有相关的情况,包括: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的全文载于 此 (只有英文)。如欲了解更多保监局的执法工作,可浏览保监局网站的「 法规执行消息 」。公众亦可于我们网站的「 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 」,搜寻保监局向持牌保险中介人采取的公开纪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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