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0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讉责康宏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及康宏理财策划有限公司(该等公司),违反备存独立客户帐目和备存妥善的簿册及帐目的规定,并指示该等公司各支付港币9万5千元(共港币19万元)的罚款。
有关纪律行动源于保监局的调查发现,于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
该等行为导致该等公司,违反当时适用于保险经纪公司有关备存独立客户帐目和妥善的簿册及帐目的监管规定 1 。
有关客户帐户及备存妥善簿册及帐目的监管规定,为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基本及至关重要的措施。保险经纪公司作为向保单持有人提供服务的代理人,对保单持有人负有受信责任。经纪公司是以信讬形式为其客户收取或持有款项。保险监管框架下有关客户帐户的规定,透过要求客户的款项存放于独立的客户帐户中 2 ,加强了相关的信讬关系。该规定将客户款项从经纪公司自身的资产中分隔出来,确保该等款项可易于获识别并只保留为客户之用。备存纪录的规定,要求经纪公司的会计纪录反映其所收取的客户款项已获存入其客户帐户中(以及客户帐户只存有客户款项),亦有助达致保障客户款项的目标。保监局对有关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政策,并会果断地就任何违反该等保障保单持有人的规定的行为,采取相称的行动。
保监局确认该等公司在接纳所采取的纪律行动上态度合作 3 ,让有关事宜得以迅速解决,及让相关问题得以补救。
完
备注:
1 该等公司违反了《保险经纪的最低限度规定指引》第3(D)及 3(E)段;《保险业(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财务及其他要求)规则》(第41L章)第6(7)及7(1)条;以及《保险业条例》第71(1)条。此外,康宏理财策划有限公司亦违反了于保监局从三个自律规管机构接手规管保险中介人职能前所适用的规则,即香港保险顾问联会的会员规则的第3.7、5.3及5.4段。
2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71(1)条规定,持牌保险经纪公司须将客户款项与该公司的款项分开持有,并在收取该等款项之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等款项,存入该公司在认可机构为持有该等款项而开立的帐户。违反《保险业条例》第71(1)条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5年,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即现时$100,000)及监禁6个月。
3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84(1)条规定,如在保监局考虑根据第81条行使权力的期间,认为就维护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而言,借着与有关人士达成协议而作出以下作为,属适当之举,保监局可随时与该人达成协议,作出以下作为 — (a)行使保监局根据第81条可就该人行使的权力;及(b)采取保监局认为就有关个案的情况而言属适当的额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