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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前保险代理人于前自律规管制度下因使用虚假学历成绩单被保监局禁止重投业界三年


2023年5月16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对一名前保险代理人采取纪律行动,该名前保险代理人使用据称由一间澳洲大学发出的虚假学历成绩单,以证明他符合根据前自律规管制度成为保险代理人的最低限度学历要求。本案是按照提交虚假学历成绩单时的适用规定处理的。该前保险代理人被禁止于三年内再次申请牌照。

该前保险代理人承认于2015年使用该虚假学历成绩单,以支持其向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申请注册为两间获授权保险公司(分别属于同一公司集团的人寿保险公司和一般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前代理人在申请表格中申报的事项,包括其在该申请表格中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并真实的。该申请获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所接纳,而前代理人获得注册成为保险代理人。

于2018年初,在该前代理人与原主事获授权保险公司的代理合同终止后,他使用同一份据称由该澳洲大学签发的虚假学历成绩单,以向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申请获委任为另外两间获授权保险公司(分别属于同一公司集团的人寿保险公司和一般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上述申请亦再次获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所接纳。

于2018年4月,其中一间该前代理人的新主事获授权保险公司聘用一名外部供应商以核实该学历成绩单的真实性。通过这个核实过程,保险公司发现该澳洲大学并没有发出有关学历成绩单,而且学历成绩单是虚假的。保险公司于是寻求与前代理人澄清此事。随后,保险公司收到据称由该澳洲大学的毕业办公室签发的一封信件,核实该大学曾录取前代理人。然而,信件并没有注明日期和签名,所显示的电话号码亦不完整。保险公司通过其外部供应商对这封信件进行了进一步的尽职调查,发现这封信件并不是该澳洲大学的毕业办公室签发的,而且是虚假的。保险公司随后终止了前代理人的合约,并向保监局报告有关事件。

经保监局调查,该前代理人承认该虚假学历成绩单是以澳币100元购入,并知道虚假学历成绩单所载的资料并非属实。他进一步承认在获悉该保险公司无法核实虚假学历成绩单的真实性后,购买虚假信件作证明。

这些涉及保险代理人凭借虚假学历进入保险业界的案件发生于保监局在2019年9月实施并生效的保险中介人新规管制度之前。这些案件令保险行业于往年蒙上了阴影。然而,本案正突显为何保险中介人的新规管制度需要保险公司(通过其执行「管理中介人的职能」的管控要员)对其代理人队伍在招聘和入职的尽职调查流程中实施充分的管控和流程。本案的保险公司经验证过程而发掘真相,发现了该学历成绩单是虚假的,以使其能够迅速采取行动,终止该代理人的合约,并向保监局报告有关案件。

任何人士如购买虚假学历成绩单,利用它成为一名保险代理人,并进一步通过获得一封虚假信件来谎称虚假学历成绩单为真实,即显示其缺乏道德和诚信,并违反保险市场赖以为基础的信任,亦不应作为金融服务业的一分子。保监局不会容忍任何人作出类似作为,并将毫不犹豫地继续采取所需行动。

如前所述,保监局需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条例》)附表11的过渡性安排,以事发时的有关规定和按照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的纪律行动方针处理本案 1 。根据2019年9月23日实施的现行(即新的)持牌保险中介人规管制度,在《条例》之下申请牌照或认可时向保监局提交虚假资料,现为刑事罪行 2 。任何人士干犯有关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最高第5级罚款 3 和监禁六个月。如上所述,保监局将毫不犹疑地检控任何企图于申请牌照过程中递交虚假学历证书的人士。

本案表明保险公司(及其执行管理中介人的职能的管控要员)同样扮演重要的角色,须确保在聘请和处理新的保险代理人获委任的过程中,对拟成为新的保险代理人为申请牌照而向保监局递交的资料的真确性进行充份的核实。发现本案真相的保险公司所采取的检查和核实程序,应获建议成为任何保险公司在任命新保险代理人之前的检查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保险公司的查察和持续监察行为操守的工作,保监局将继续评估保险公司在有关问题上的管控和流程是否充份。

如欲了解更多保监局的执法工作,可浏览保监局网站的「 法规执行消息 」。公众亦可于我们网站的「 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 」,搜寻保监局向持牌保险中介人采取的公开纪律行动。

备注:

1 根据《条例》附表11第113(4)(d)条,在处理自律规管机构未了结的违规个案时,保监局可按照所涉及的自律规管机构可施加的纪律制裁,对指明人士施加有关纪律制裁。

2 《条例》第64ZZE条列明就牌照或认可申请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罪行。

3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8,第5级罚款现时为港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