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6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就一名前保险代理人先后不当处理及挪用两名保单持有人的保费款项,禁止他于五年内申请牌照。
于2019年2月,一名保单持有人接触该代理人,以了解如何向该代理人的委任保险公司支付保单的保费。该代理人声称可提供协助,并从保单持有人收取了12,000元人民币款项。他没有立刻将款项支付予其委任保险公司,而是将之用作处理自身家庭事务。当他其后发出支票予其委任保险公司时,有关支票不获兑现(因他已使用有关款项),然而他未有告知保单持有人,直至保单持有人其后向保险公司查询始发现真相。该保单持有人向保险公司投诉他的行为,为此他偿还了6,000元人民币,但令人惊讶的是他拒绝偿还余款,除非有关投诉获撤销及对方公开道歉。他其后进一步偿还了3,000元人民币。
基于有关投诉,保险公司就过去两年内该代理人旗下保单失效的客户进行审核,发现他于2018年4月曾从一名客户收取15,000元人民币,以支付该客户的保单保费。然而他未有将该款项转交保险公司,以致保单于2018年12月失效。当该客户于2019年5月查询保单情况时,该代理人隐瞒保单的真实状况,更误导该客户保单仍然有效,并告知该客户应为保单缴付的最新一期保费金额。不过,该客户这次尝试直接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令该保单的真实状况及该代理人的不当行为得以揭露。
有关的委任保险公司已终止与该代理人的代理合约,并向保监局汇报,致使局方采取上述纪律行动。
该代理人在本案的行动构成一连串的严重不当行为。他可耻的行为值得接受长时间禁止申请牌照的处罚,以反映这类卑劣行为不容出现于保险业市场。仅指述该代理人的行动显示其缺乏诚信及对作为保险代理人的职责与道德操守责任全然缺乏认识,未能反映事件严重性。他的操守行为远远低于一名保险代理人应有的标准,属完全不能接受。
基于本案两宗事件发生在现行保险中介人规管制度实施(即2019年9月23日)前,保监局受制于当时的适用规则以决定本案的处分 1 。在决定所采取的纪律行动时,保监局已权衡所有相关的情况,包括:
公众人士须要能信赖与他们有财务往来的保险中介人的诚信。具备诚信的专业持牌保险中介人都了解其服务的客户对保险业市场予以信任的重要性。没有事件比一名代理人不当处理及挪用保单持有人款项更能削弱该等信任。保监局对该等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并会毫不犹疑地采取与其严重性相称的纪律行动,以确保保险业市场得以持续建基在信任及诚信之上。
透过持牌个人保险代理购买保单的保单持有人,应使用官方付款渠道直接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而不应将有关款项支付予个别的个人代理。
如欲了解更多保监局的执法工作,可浏览保监局网站的 「法规执行消息」 。公众亦可于保监局网站的 「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 ,搜寻保监局向持牌保险中介人采取的公开纪律行动。
完
备注:
1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附表11第113(4)(d)条,在处理自律规管机构未了结的违规个案时,保监局可按照所涉及的自律规管机构可施加的纪律制裁,对指明人士施加有关纪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