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2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向两名前保险代理人采取纪律行动,事缘两人在不同情况下分别使用两份虚假学历证书,以证明自己在之前的自律规管制度下,符合成为保险代理人的最低学历要求。两宗个案均依照提交虚假学历证书时的规定处理。
在两宗个案中,两名前代理人在向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委员会)第一次申请登记成为获授权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时,各使用了一份虚假学历证书(分别为2013年及2017年)。其后,委员会推出加强的审核要求,代理人须提供进一步证明文件,以证明学历证书的真确性。为满足加强的审核要求,两人于2019年各向委员会提交另一份学历证书,以说明他们符合最低学历要求,但同样地,两份证书均为虚假文件。在两宗个案中,两人均并非从所提交的学历证书上列出的机构毕业,因此未能达到最低学历要求。
保险代理人行事必须符合道德及具备诚信,以作为专业的基本标准。公众信任并依赖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事宜上的意见及建议,而任何人士向监管机构提交虚假学历证明,显示其缺乏道德及诚信,亦破坏了这份信任。有关人士应被禁止参与保险市场,直至证明其完全改过自新及恢复诚信,过程中亦必须承认有关不当行为。
保监局持续处理的虚假学历证书个案,均源自局方于2019年9月23日接手规管持牌保险中介人之前的时期。这些个案须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条例》)附表11的过渡性安排,以事发时的有关规定及根据委员会的纪律处分方式处理 1 。保监局在这些限制之下,会继续全力和积极地对有关个案作出处分,并公布保监局的行动,以持续强化以下讯息: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这些卑劣行为均是完全不能接受的,亦不应再出现。
自从保监局接手规管持牌保险中介人后,《条例》明文规定凡申请牌照或认可时向保监局提交虚假资料,均为刑事罪行 2 。任何人士干犯有关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最高第5级罚款 3 和监禁六个月。保监局将毫不犹疑地检控任何企图在现行制度下于申请牌照过程中递交虚假学历证书的人士。
保监局提醒保险公司(及其执行管理中介人的职能的管控要员)同样扮演重要的角色,须确保在聘请和录用新保险代理人的过程中,充分核实新保险代理人为申请牌照而向保监局递交的资料的真确性。保险公司采取的检查和核实程序,是该公司在委任新保险代理人之前的录用过程的重要部分。保监局会继续透过对保险公司的查察和持续监察行为操守的工作,评估保险公司在有关问题上的管控和流程是否充分,并要求公司对此负责。
如欲了解更多保监局的执法工作,可浏览保监局网站的 「法规执行消息」 。公众亦可于我们网站的 「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 ,搜寻保监局向持牌保险中介人采取的公开纪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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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根据《条例》附表11第113(4)(d)条,在处理自律规管机构未了结的违规个案时,保监局可按照所涉及的自律规管机构可施加的纪律制裁,对指明人士施加有关纪律制裁。
2 《条例》第64ZZE条列明就牌照或认可申请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罪行。
3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8,第5级罚款现时为港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