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0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就一名前保险代理人不当处理及挪用两名保单持有人的保费款项,禁止他于六年内申请牌照。
于2014年,该代理人向自小认识的朋友和其妻子出售危疾保单。于2017年11月,代理人通知他们,只要将当时月缴的保费支付模式改为年缴,便可获得保费折扣。这是一个谎言,代理人借此诱使客户取消他们的自动转帐安排,并将年度保费存入其个人银行帐户。代理人没有向其委任保险公司缴交该笔保费,而是将资金用作个人用途。两份保单均因没有支付保费而于2018年1月失效。
于2018年10月,代理人吿诉客户,如果于该星期内缴付续保保费便可获得相同的保费折扣。代理人甚至表示,如他们不能及时提供资金,可代他们缴付保费以获取折扣。该两位客户接受代理人的提议,并在相信代理人已代他们缴费的情况下,将续保保费款项转帐予代理人。除了保费折扣属谎言外,代理人根本从未代客户向保险公司支付过保费,而有关保单已失效了10个月。
当客户以为保单仍然生效,并透过代理人就保单提出申索时,事件才被揭发。起初,代理人在被问及申索和保单的状况时,仍以各种借口辩解。然而,客户最终联系保险公司并发现实情。面对客户的质询,代理人只退还于2018年收取的保费款项,但没有交还2017年共港币20,149.70元的保费。
代理人在保监局的调查中承认自己的不当行为。
本案表明公众人士信任保险中介人为他们安排保险的程度,以及诚信和道德为何是保险从业员须具备的基本先决条件。信任是推动保险市场前进的动力,亦是令保险能够履行其重要社会功能的工具。如保险中介人以不道德行为破坏信任,监管机构便须介入以作出惩罚,并清晰地传达对此毫不容忍的讯息。
本案涉及严重失信,牵涉的不是一般的客户关系,而是一段童年友谊,保险代理人借此获取不诚实的个人利益。代理人在2017年首次成功欺骗客户后,于2018年经不起诱惑而作出第二次的欺骗行为。第二次的欺骗更是精心策划,他借假装为客户代支保费令他们获得虚构的保费折扣,凝造互惠互利的效果,致使客户向他支付款项。在代理人试图解释为何无法获得索偿时,第三组谎言随之而来。
对与错的道德界线显而易见,但一旦跨越了,界线便会变得模糊,令人容易一再跨越,直至界线于违规者的脑海中完全消失为止。这正是道德败坏的本质,在本案中,它导致代理人背弃友谊,属最差劣的失信行为。
虽然公众人士透过朋友或有关系的保险代理人购买保险,可能并不罕见,但不论是否存在个人关系,代理人在保险监管框架下均须持守相同的专业标准和道德水平。当有保险代理人滥用代理人及朋友的身份挪用保费,保监局会毫不犹豫地以应有的罚则惩戒有关不可容忍的行为。简而言之,保监局对此等行为是零容忍的。
保监局敦促保单持有人应经常使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官方支付渠道缴付保费。个人保险代理不得透过其个人银行帐户收取保费款项,而保单持有人亦应避免以此支付保费。
由于案情发生在现行保险中介人规管制度于2019年9月23日生效之前,保监局受制于当时的适用规则以决定本案的处分。然而,在上述规限下,为期六年禁止申请牌照的处分反映保监局对本案出现的不道德和不当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在决定所采取的纪律行动时,保监局已权衡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如欲了解更多保监局的执法工作,可浏览保监局网站的 「法规执行消息」 。公众亦可于保监局网站的 「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 ,搜寻保监局向持牌保险中介人采取的公开纪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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