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保险业监管局因曾广智与安排僱员补偿保单有关的不当行为暂时撤销其牌照两个月并施加港币40,000元罚款


2023年12月22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就一名保险经纪公司业务代表曾广智先生(曾先生)的不当行为,采取纪律行动,暂时撤销其牌照两个月,并施加港币40,000元罚款。

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曾先生协助一位客户取得僱员补偿保单的报价。于2019年6月10日,客户接受报价并同意购买保单。曾先生随后在2019年8月25日通过电邮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客户的保险申请表。然而,该电邮因未送达而被退回。曾先生于2019年9月24日才发现保险公司尚未收到该电邮,并在当天重新发送该电邮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暂予承保(hold cover)」基础签发僱员补偿保险(有效期至2020年6月9日),并告知曾先生客户需要提供进一步文件以完成保单安排。

尽管曾先生保险经纪公司的负责人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的两次提醒,他依然忽视此事且未有与客户跟进以获取进一步的文件。由于保单仅以「暂予承保」基础承保,因此于2020年6月9日到期时,保险公司没有发出续保通知书。于2020年6月26日,劳工处要求客户出示有效的僱员补偿保险的证明。当时,由于客户尚未续保(因未收到续保通知书),客户没有有效的僱员补偿保险。为解决问题,曾先生建议客户提交所需文件以续保保单。保险公司签发了僱员补偿保险,但于2020年7月2日起才生效,即客户在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1日的21天内没有保险保障。

客户因违反《僱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40条而被指控,鑑于客户属初犯,该指控后来被撤回。

客户于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没有僱员补偿保险,是曾先生未有采取任何行动的直接后果。作为一名业务代表,曾先生应明白客户于2020年6月9日到期的保险仅在「暂予承保」的基础上承保,即该保障取决于客户提交保险公司要求的文件以完成保单的安排。在未提交这些文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承保可能在任何时候被撤销,使客户面临没有僱员补偿保险的风险。此外,由于曾先生未有告知客户需要提交文件安排,保单的安排手续从未正式完成,因此于2020年6月9日「暂予承保」的保单到期时,保险公司未有发出续保通知书。这导致客户于2020年6月26日在劳工处检查时没有有效的僱员补偿保险,从而违反《僱员补偿条例》。

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代表获发牌进行「受规管活动」,包括代表客户安排保险合约。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业务代表必须以必要的谨慎、技巧和努力行事,曾先生在这方面未能达到要求。保监局考虑到事发时适逢新的僱员补偿保险标准化程序推出,而保险中介人必须作出适应,但这并不能成为曾先生犯错的借口。业务代表所持有的牌照,意味着即使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工作繁忙、工作环境紧张等困难,他仍须按照《保险业条例》(第41章)的规定履行其专业职责。事实上,在重重挑战中忠于自己的专业责任和标准,正是专业精神的定义,也是公众在寻求持牌保险中介人提供保险服务和专业知识时对他们的最低期望。

因此,曾先生的行为不符合保险经纪公司的持牌业务代表的标准,继而损害了其保单持有人客户的利益。保监局认为采取纪律行动合理。

保监局在决定依据《保险业条例》第81条采取纪律行动时,已权衡所有相关情况。考虑到曾先生的不当行为虽然犯错程度及潜在后果严重,但过失行为只是暂时的,且并不涉及不诚实行为。这些轻判因素,以及曾先生的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人对其表达的支持,促使保监局缩短暂时撤销牌照的期限,并以罚款抵消较长的撤销牌照时间(保监局认为,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停职比罚款更严重)。因此,纪律行动反映了相关考虑以及以下相关因素:

  1. 客户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2. 曾先生承认自己的不当行为;
  3. 曾先生的不当行为并不涉及任何不诚实或个人利益的因素;
  4. 曾先生跟进事件,协助客户购买保险并向劳工处解释情况;
  5. 曾先生并无其他纪律处分纪录;及
  6. 传递讯息以防止类似行为的需要。

如欲了解更多保监局的执法工作,可浏览保监局网站的 「法规执行消息」 。公众亦可于保监局网站的 「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 ,搜寻保监局向持牌保险中介人采取的公开纪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