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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前保险代理人因适当人选准则被保险业监管局禁止重投业界


2024年3月4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就三名前保险代理人违反适当人选要求,分别采取纪律行动。每宗个案的前保险代理人都被禁止于特定年期内申请保险中介人牌照。

其中两宗个案的前保险代理人,为了证明自己在之前的自律规管制度下符合成为保险代理人的最低学历要求,而使用了虚假学历证书。此等行为明显违反适当人选要求。

任何人士作出如此欠缺道德和诚信的行为,违反保险市场赖以为基础的信任,都应被处罚禁止重投业界,直至他们完全改过自新以证明自己值得被信任。这个过程只能够并必须由完全接受和承认过错开始。这两宗个案的涉案人士被禁止重投业界3年。保监局受制于自律规管制度下的适用规则以决定个案的处分,而在新的(及现时的)制度下,保监局可按照《保险业条例》就此等行为作刑事检控。保监局不会姑息任何企图在申请牌照时提交虚假学历证书的行为,将会按法例允许的最大范围作出检控。

保险公司在这方面亦担当一定角色,确保在录用新保险代理人时,核实其符合适当人选要求,包括核实其学历证明。如保监局发现有任何准保险代理人逃过获授权保险公司的管控,该保险公司可预期其管控措施和程序会被实时审查,公司亦须为有关缺失负责。

第三宗个案涉及一名前保险代理人,该人士亦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强积金条例》)下的附属中介人。该前代理因违反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的操守要求,在经保监局(作为保险业附属中介人的前线监督)调查后,被积金局处分。其违反操守的行为包括在未获得客户授权下转移权益及冒认客户以获取帐户资料。

在决定个别人士是否适当人选或是否该续任持牌保险中介人的时候,保监局必须考虑该人士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和公正地进行保险受规管活动、该人士的信誉和诚信,以及包括积金局在内的机构有否针对该人士采取任何纪律行动。是次违反操守的行为涉及该人士作为《强积金条例》下附属中介人代表客户进行交易,与进行保险受规管活动相似。因此,保监局认为既然其作为《强积金条例》下附属中介人适当人选的资格被质疑,其作为保险中介人适当人选的资格亦受到挑战,因此保监局采取与积金局同步的纪律行动。

这些个案展现了保监局有决心行使权力采取纪律行动,以强调保险中介人符合适当人选要求以履行职责的需要,从而确保保险市场继续建基于信任之上。

如欲了解更多保监局的执法工作,可浏览保监局网站的 「法规执行消息」 。公众亦可于保监局网站的 「持牌保险中介人名册」 ,搜寻保监局向持牌保险中介人采取的公开纪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