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向林军先生(林先生)采取纪律行动,暂时吊销其牌照七个月,理由为林先生并非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动机,在未经客户知悉或同意下投购保单,致使他并非适当人选。
2020年12月,林先生以其一名客户的名义完成了一份保险申请。他在未有该客户知悉或同意的情况下,以该客户的身份签署了该申请,并支付了首年保费港币8,009.66元。
该客户在透过保险公司的电子平台查看同一保险公司所签发的其他保单时,发现了该保单。由于该客户在该申请据称获其签署时并不在香港,而她亦未有授权林先生代表她申请该保单,故在林先生未能就她的查询提供满意的解释后,向保监局作出投诉。
由于该客户没有选择复效该保单,保单随后因未获缴付保费而失效。
随后的调查发现,林先生在2020年12月曾通知该客户已为她报名参加由其主事保险公司举办的抽奖活动。林先生接着填写了保单申请表,并以客户身份签署并提交予保险公司。当保单获签发时,他告诉客户其已中奖,奖品是一份保单。然而,该客户通知林先生她当时并不在港。
结果发现,保险公司并没有举办任何抽奖活动。根据林先生其后在调查中的招认,他是以客户的身份签署申请表、为其安排该保单,并编造客户中奖的故事。他声称这样做的动机是为了让自己看起来销售了更多保单,以在保险公司的「年度排行榜」中获得更高的排名,从而激励他的团队完成更多的业务。
林先生并没有从他的行为中获得财务利益(事实恰恰相反)。该保单使他支付了港币8,009.66元,而他只收取了港币4,001.48 元作为佣金。然而,他的行为却跨越了持牌保险中介人绝不能跨越、关乎对与错的明确界线。这种利用虚构的抽奖活动来掩饰其未经客户同意申请保险的欺骗行为,显然是不道德并反映其缺乏诚信和品格,令人质疑犯案者是否仍属适当人选。他不仅欺骗了他的客户,还欺骗了他的主事保险公司。为寻求在保险公司的「年度排行榜」上获得更高排名,以及据称想要激励团队完成更多业务的动机,进一步加重了他恶劣行为的本质。作为团队的领导者,林先生应该更加清楚,他的行为辜负了自己、他的团队、他的主事人、保险业界、以及最为重要的客户。
保监局确认林先生在同意透过协议接纳纪律行动上态度合作 1 ,让有关事宜得以迅速解决。林先生的招认及所表示的悔意亦获认可为他改过自新的第一步(而他可于被暂时吊销牌照的七个月期间反思其行为以进一步恢复其适当性)。
保监局在决定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84条采取纪律行动时,已权衡所有相关情况,当中包括:
这个案亦显示了几点重要的讯息:
第一点,事件是对持牌保险中介人的警告,提醒其切勿使用欺诈手段欺骗客户。任何受规管人士利用虚构的抽奖活动、不存在的「限时优惠」或其他旨在诱导客户作出购买保险决定的虚假促销活动,可预期受到保监局迅速而严厉的处罚。
第二点,事件亦提醒公众,即使有关抽奖、限时折扣或促销活动属实,准保单持有人也不应被这些促销活动所营造的「错失恐惧」不合比例地影响或干扰其作出购买的决定。请务必花充足时间了解保单的条款和条件,并根据你的保险需要而作出知情的决定。
第三点,该客户在本案中透过查看保险公司的电子平台帐户,发现了有问题的保单。这正正显示了保单持有人透过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平台等设施,定期检视保障范围的行为的价值。这从来都是管理个人财务的良好做法。
如欲了解更多保监局的执法工作,可浏览保监局网站的 「法规执行消息」 。公众亦可于保监局网站的 「持牌保险中介人名册」 ,搜寻保监局向持牌保险中介人采取的公开纪律行动。
完
备注:
1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84(1)条规定,如在保监局考虑根据第81条行使权力的期间,认为就维护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而言,借着与有关人士达成协议而作出以下作为,属适当之举,保监局可随时与该人达成协议,作出以下作为 — (a) 行使保监局根据第81条可就该人行使的权力;及(b) 采取保监局认为就有关个案的情况而言属适当的额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