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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保险代理因见证伪冒签署和伪造更改受益人表格被禁止重投业界十五个月


2024年3月21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因一名前保险代理见证客户作伪冒签署和伪造更改受益人表格,禁止其重投业界十五个月。

有关个案源于该代理为一名客户安排的人寿保单。客户的丈夫为受保人,而作为向保险公司投保过程的一部分,保险公司要求丈夫(即建议受保人)须与妻子一同在有关投保文件上签署。然而,由于丈夫当时并不在港,为继续投保申请,客户(即妻子)作为投保人,除了以自己的名字签署投保表格外,更伪冒丈夫作为受保人的签署。该代理以见证人身分签署,确认了伪冒签名的真实性,此为其首次违规。

客户亦指示希望成为保单的受益人,并请代理协助安排,该代理答应后却忘记作出安排,此为其第二次违规。

一段时间过后丈夫离世,客户通知代理展开索偿程序,代理始发现自己忘记安排客户成为受益人。为改正错误,代理第三次违规,填写了相关的受益人表格、伪冒客户签署并递交予保险公司。

在评估索偿时,保险公司(从丈夫的护照中)发现在投保文件于香港签署时,丈夫并不在港,而更改受益人的表格是在他逝世后三天才签署的。保单因此被撤销,客户失去保障。在随后的调查中,她承认全部三项违规。

该代理为了协助客户在投保过程中「走捷径」而为伪冒签署作见证,从一开始已严重损害保单的法律效力。她为了掩饰自己没有跟进客户的指示而伪造受益人表格,显示其道德已经败坏。她不断升级的违规行为亦明显令人质疑其是否仍为保险代理的适当人选,显示其应该接受纪律处分。

从业员的诚信建构对保险市场的信任。保监局会毫不犹疑地利用其纪律处分的权力采取具威吓性和符合比例的纪律行动,以巩固这份信任。

保监局确认该代理在接纳纪律行动上态度合作,让有关事宜得以迅速解决。局方期望其招认是改过自新的第一步。

保监局在决定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采取纪律行动时,已权衡所有相关情况,当中包括:

  1. 保单被保险公司撤销,导致客户失去有效保障;
  2. 代理容许客户以受保人身分签署投保表格并递交予保险公司;
  3. 代理作出虚假声明;
  4. 代理冒认客户和受保人伪造更改受益人的申请表格,并递交予保险公司,以掩饰其失误;
  5. 代理从其违规行为中获得财务利益(即佣金);
  6. 代理承认其违规行为并表示悔意;及
  7. 传递讯息以阻吓类似行为的需要。

如欲了解更多保监局的执法工作,可浏览保监局网站的 「法规执行消息」 。公众亦可于保监局网站的 「持牌保险中介人名册」 ,搜寻保监局向持牌保险中介人采取的公开纪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