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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保险代理王颂尧因见证伪冒签署、亲自伪冒签署及作出虚假声明 被禁止重投业界十二个月


2024年3月27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因前保险代理王颂尧先生(王先生)见证伪冒签署、作出虚假声明及亲自伪冒签署,禁止其重投业界十二个月。

案件始于2020年9月,当时一名保单持有人指示王先生将其现有医疗保险保单移转至自愿医疗保险计划(自愿医保)保单。保单持有人的女儿是现有保单的受保人,而为了将现有保单移转至新的自愿医保保单,父亲(作为保单持有人)和女儿(作为受保人)均须在保单申请文件上签署。不过,女儿当时不在香港。为进行申请,父亲不仅以自己为保单持有人身分签署,更在王先生面前以女儿的身分签署(实际上是伪冒她作为受保人的签署)。王先生(作为处理该申请的代理人)亦在申请文件上签署,以确认他已核实该名拟受保人(女儿)的身分,并且曾与她会面和亲身到访他的住所。其实王先生并没有做这些事情。然而,他仍作出上述虚假声明,并向保险公司呈交该申请。由于未支付保费,该申请并不成功。

几个月后,于2021年1月,该父亲再次联络王先生为其女儿购买另一份自愿医保保单,这次女儿是保单持有人和受保人。女儿当时仍然不在香港。为进行该申请,父亲透过王先生的平板电脑于文件的不同位置(再次)签上女儿的签名。因注意到父亲在签名时遇到了一些困难,王先生于是在三个位置签上了女儿的签名。他亦就核实女儿的身份、与女儿会面和到访她的住所,作出与之前相同的声明。这些声明在这第二次作出时亦并非属实。

这次申请成功,但保单是发给女儿的。女儿意识到自己当时不在香港所以不可能购买该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疑问,王先生不当行为的真相此时被揭发。

本案展现一名保险代理说服自己可以「为求目的,不择手段」: 以伪冒签署和作出虚假声明(这是完全不能接受的)等手段,达到父亲为女儿购买保险这个目的(一个崇高的目的)。就购买保险而言,伪造和作出虚假陈述从来不是正当有理的。这些行为不仅不道德,它更提供了理由令保单从一开始便变为无效,从而完全无法达到以获得具法律约束力的保险保障为初衷的目的。一名如此行事的保险代理完全辜负了他的客户、表现出他对诚信原则(所有保单的基础)缺乏理解并显示他缺乏诚信,以致完全不值得信任。这样的代理人应该接受纪律处分,尤其是鑑于此个案显示其道德已经败坏。该名代理人在短短数月的时间内,从见证父亲伪冒女儿签署,进一步沦落至自己伪冒该等签署。

值得欣慰的是,王先生随后为自己的行为表现出悔意,在接纳纪律行动上态度合作,让有关事宜得以迅速解决。这不是他不当行为的辩解理由,但保监局在厘定处分程度时视之为一个求情因素。

保监局在决定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采取纪律行动时,已权衡所有相关情况,当中包括:

  1. 王先生没有确定女儿的保险需要;
  2. 王先生重复地容许父亲在申请中以女儿的身分签署,王先生也在其中一份申请中以女儿身分签署三次;
  3. 王先生在《顾问声明》及《住址证明声明》中作出虚假声明;
  4. 王先生从新申请中获得财务利益(即佣金);
  5. 王先生承认其行为;
  6. 女儿认同该自愿医保申请及转移申请是父亲代表她提出的,并随后撤回其投诉;
  7. 王先生当时的行业经验有限(2 年),并没有过往被纪律处分的纪录;及
  8. 传递讯息以阻吓类似行为的需要。

如欲了解更多保监局的执法工作,可浏览保监局网站的 「法规执行消息」 。公众亦可于保监局网站的 「持牌保险中介人名册」 ,搜寻保监局向持牌保险中介人采取的公开纪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