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8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就一名前保险代理挪用保费,禁止他于三年内申请牌照。
该名前保险代理于中学时认识保单持有人,于2017年7月协助她购买一份保单。2019年6月,保单持有人因即将离港,故询问前保险代理如何缴付续保保费。前代理建议她将保费款项存入他的银行帐户,他将代为向保险公司缴费。保单持有人于2019年7月将港币33,835元转至前代理的个人银行帐户。前代理并无向保险公司缴费,保单因此于2019年8月失效。
保单持有人曾多次要求索取她缴付保费的收据。前代理在四个月之间以谎言混淆视听来回应,掩饰其把款项据为己有而没有交予保险公司,以及保单已经失效的事实。前代理最后在2019年12月全盘招认事件,承认没有向保险公司缴费。纵然他最终偿还了被挪用的资金,但他仅以分期形式偿还,保单持有人花了整整一年才获退回所有款项。保险公司于2020年10月将保单复效。
前代理于保监局的调查中承认其不当行为。
前代理建议和容许保单持有人将保费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帐户,同时违反了其主事保险公司的内部指引,以及2019年9月23日现行保险中介人规管制度生效之前的适用规则。该前代理因从保单持有人获得保费,而犯下了挪用款项、将保费据为己有,以及向保单持有人说谎以图掩饰其行为等更严重和卑劣的行径。这些行动反映他过往和现时均并非保险代理的适当人选。
公众人士信任保险中介人协助他们安排保险。如保险中介人以不道德行为破坏信任,监管机构便须介入以作出惩罚,并清晰地传达对此等行为毫不容忍的讯息
本案涉及严重失信。前保险代理挪用童年朋友的款项,并多次说谎以掩饰其挪用保费以及她因此而失去保险保障的事实。不论是朋友还是专业关系,代理人均须持守相同的专业标准和道德水平。保单持有人有权(亦应该)对此作出要求,并在与保险中介人往来时将私人关系放下。保险中介人亦应留意,无论他们和保单持有人的关系有多密切,仍必须严格遵守保险相关的规则和规例,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保监局对挪用保费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会毫不犹豫地作出惩罚。保单持有人应经常使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官方支付渠道缴付保费。个人保险代理不得透过其个人银行帐户收取保费款项,而本局亦建议保单持有人切勿使用这方式支付保费。
保监局须按照事发时的适用规则决定本案的处分。为期三年的禁令反映保监局对本案出现的不道德和不当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并已权衡所有相关状况,包括:
如欲了解更多保监局的执法工作,可浏览保监局网站的 「法规执行消息」 。公众亦可于保监局网站的 「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 ,搜寻保监局向持牌保险中介人采取的公开纪律行动。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