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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保险代理因挪用保费被保险业监管局禁止重投业界14年


2024年5月20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就一名保诚保险有限公司(保诚)的前保险代理(代理)挪用四名保单持有人的保费,禁止他于十四年内申请牌照。

该名代理于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建议保单持有人将保费款项汇入其个人银行帐户,保单持有人因此共向其缴付了人民币2,346,237元的保费。代理声称他会向保诚转交保费,但当时他只转交了人民币87,151元。

因此,在保单持有人不知情之下,他们共十张保单因未有支付保费而失效。

虽然代理其后向保诚转交人民币657,073元,保诚遂将五张失效的保单复效,但余下的人民币1,602,013元则从未归还予保单持有人。在保监局的跟进下,保诚现正联络余下五张保单的保单持有人以提供协助或赔偿 1

代理在个案中的不当行为性质卑劣,在他为了企图掩饰挪用保费的行为而延迟协助其中一名保单持有人申请网上登入资料之中更为突显,因为这将令保单持有人能直接透过保诚的网上平台查阅保单的真实情况。此外,在保诚和其后保监局的调查期间,代理坚持自己是依赖其声称聘用为助理的「表兄弟」处理保费款项。代理无法提供任何有关该「表兄弟」存在的证据,正好揭示了真相:代理只是拙劣地企图推卸责任和隐瞒其自身明显、严重和重大的挪用保费行为。

保监局透过其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会)裁定此个案,其受制于并须按照事发时自律规管制度的适用规则作出决定。不过,委员会认为代理的不当行为极为卑劣,因此在可处理的权限之下,一致决定提高处分至禁止其重投业界14年,以重申保监局必须传递对不当行为零容忍的讯息。如委员会所言:「我们要谨记一个害群之马足以败坏整个行业,因此必须向所有保险从业员和业界发放强而有力的阻吓讯息」。

假如于本案应用现行的规管制度,保监局可施加终身禁令,以反映局方对本案显示的严重不当行为程度的憎恶和零容忍态度。保监局亦正透过局方签署一系列的谅解备忘录,将案件转介至其他执法机构。因此,本案可作为一个公允的警告,揭示保监局于确保这些可能令保险业界蒙羞的不当行为,在法律容许之下将受到严惩的方针。

如欲了解更多保监局的执法工作,可浏览保监局网站的 「法规执行消息」 。公众亦可于保监局网站的 「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 ,搜寻保监局向持牌保险中介人采取的公开纪律行动。

备注:

1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68条,如获授权保险人已委任某人为该保险人的代理人,而该代理人与另一人(客户)为该客户发出保险合约或关乎该合约的保险业务有往来,该保险人须为受委人就该等往来作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论该作为是否在受委人的权限范围内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