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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前保险代理在前自律规管制度下因使用虚假学历证书被禁止重投业界


2024年5月31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向两名前保险代理采取纪律行动,事缘两人向前自律规管机构提交注册时,使用虚假学历证书,以证明自己符合最低学历要求。

第一宗个案中的前代理承认向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委员会)申请登记时,两度(于2013年首次登记及于2019年第二度续期时)提交虚假资料。保监局禁止该名前代理重投业界36个月,以反映有关不当行为的严重性。

第二宗个案中的前代理承认,于2016年向委员会申请登记时提交虚假资料。考虑到有关不当行为的严重性、该名前代理在纪律程序早期阶段承认不当行为以及无条件接受纪律处分,禁止该名前代理重投业界23个月。

两名涉案人士的行为,令保单持有人承受被不符合最低学历要求的保险代理提供意见的风险,而他们在申请登记为代理时故意使用虚假学历证明,其道德在职业生涯开始时已经受损。两人应被禁止在保险市场上扮演任何角色,直至他们证明完全改过自新及恢复诚信,在此过程中必须接受和承认有关不当行为。

两宗个案均源自局方于2019年9月23日接手规管持牌保险中介人之前的时期,已根据事发时的有关规定及委员会的纪律处分方式处理 1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在现行规管持牌保险中介人的制度下,凡申请牌照或认可时向保监局提交虚假资料,均为刑事罪行 2 。任何人士干犯有关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最高第5级罚款 3 和监禁六个月。保监局将毫不犹疑地检控任何企图在现行制度下于申请牌照过程中递交虚假学历证书的人士。

保监局提醒保险公司(及其执行管理中介人职能的管控要员)同样扮演重要的角色,其须确保在聘请和录用的过程中,充分核实新保险代理为申请牌照而向保监局递交的资料的真确性。保监局会继续透过查察和持续监察保险公司的行为操守的工作,以评估保险公司在有关问题上的管控和流程是否充分,并要求保险公司对此负责。

如欲了解更多保监局的执法工作,可浏览保监局网站的 「法规执行消息」 。公众亦可于我们网站的 「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 ,搜寻保监局向持牌保险中介人采取的公开纪律行动。

备注:

1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条例》)附表11第113(4)(d)条,在处理自律规管机构未了结的违规个案时,保监局可按照所涉及的自律规管机构可施加的纪律制裁,对指明人士施加有关纪律制裁。

2 《条例》第64ZZE条列明就牌照或认可申请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罪行。

3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8,第5级罚款现时为港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