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4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向一间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及一名持牌业务代表分别施加罚款港币37,270元及港币7,000元,因其未有在前自律规管制度下谨慎及尽职地处理一名客户的保单 1 。
在2018年11月,该客户透过经纪公司的网站为其从车行购入的车辆取得保险报价。车行职员其后亦联络经纪公司的业务代表再次索取报价,并要求她申请一份汽车保险。该名业务代表错误假设该职员是相关客户的获授权代表,并执行其要求。保险公司随后发出一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7日的临时保单,尚待客户提供未交文件。
业务代表其后将临时保单发给车行,这违反了经纪公司规定需将临时保单直接交给客户的内部指引。经纪公司向客户发送四个手机短讯提示,跟进客户尚未提交的文件,其中三个讯息在该临时保单逾期后才发出。这些提示内容空泛及含糊,无法清晰指出什么文件尚未提交以及如何递交。而且,即使客户已准时缴交保费,经纪公司及业务代表均未有适当地与客户跟进。
2019年2月24日,该客户涉及一宗意外以致其车辆报废,因而向车行购入新车。当业务代表被要求将客人前车辆保单转移至新车时,她向车行职员表示必须先投保,才能将保险单转移至另一车辆。车行职员亦被要求就意外提交报告,但该职员表示客户不愿提交。该名业务代表未有向客户解释相关后果。
在收到所有未交文件后,保险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客户发出保单,经纪公司申请将其转移至新车,并申报客户在过去三年间从未涉及任何交通意外。经纪公司在2019年7月9日(即意外发生后超过四个月)才将保单交给客户,未有解释应立即就意外作出申报。
2019年10月,客户被裁定不小心驾驶,须为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坏分别支付港币480,000元及港币72,730元的赔偿。由于未有及时申报意外,保险公司只赔偿了前者。
经纪公司及业务代表均未符合预期标准和危害客户利益。具体而言,经纪公司没有设立有效机制筛查授权代表,导致客户在意外发生时未获有效保单保障,并忽略了须就意外提交报告的要求。
公众须依靠经纪公司及业务代表去准确评估其保障需要及合适地作出应对。他们的行事必须符合保单持有人及潜在保单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谨慎及尽职地处理保单申请,与客户跟进尚未提交的文件,以确保保单能如期发出。
就保监局向经纪公司提出施加罚款港币100,000元,经纪公司承认过失,并向客户赔偿港币62,730元的财产损坏(扣减港币10,000元垫底费后)。因此,保监局决定向经纪公司施加罚款港币37,270元。业务代表虽较早已同意罚款,但因应其错失的严重性,仍被罚款港币7,000元。以下为相关因素:
保监局会继续保持警惕,向没有尽责的经纪公司或业务代表采取纪律行动。如欲了解此个案详情,可浏览保监局网站的 「法规执行消息」 ,亦可于 「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 查阅保监局向持牌保险中介人采取的公开纪律行动。
完
備註:
1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附表11第113(4)(d)条,在处理自律规管机构未了结的违规个案时,保监局可按照所涉及的自律规管机构可施加的纪律制裁,对指明人士施加有关纪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