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2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因陈鸿飞(陈先生)(牌照号码:IF5069)挪用两名保单持有人缴交的保费,禁止其34个月内申请牌照。
于2013及2014年,陈先生分别向两名相识超过十年的人士销售保单。他在2019至2021年间违反其主事人(安盛) 1 发出的内部指引,容许港币36,093元的保费存入其个人银行帐户而非及时转交安盛。此外,他未有向相关人士披露其保单的真实状况和保费在何时到期缴付,导致保单失效。
当两名人士最后向安盛投诉时,陈先生归还所有相关保费令保单得以复效,并向其中一名受影响人士赔偿医疗费用。由于这事涉及危疾保单,有关人士或会因而承受不必要的风险,在身患重病时失去保障及无法从其他保险公司获得替代保障。
公众在购买保单时或会倾向与有亲属或私人关系的中介人接洽,但这并不免除这些中介人遵守监管框架下专业纪律和道德标准规定的义务。与此同时,保单持有人应紧记必须透过保险公司官方渠道缴付保费。
这个案再次证明公众十分依赖持牌保险中介人中肯的指引及建议。信任与信心是保险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础和让保险实现社会功能的重要元素。
在决定本案在《保险业条例》(第41章)下应采取的纪律处分时,保监局考虑了陈先生已全数归还相关保费(尽管是在挪用保费行为后差不多两年)、承认不当行为、与保监局合作,以及需要产生强烈的阻吓作用。
如欲了解更多资讯,可浏览保监局网站的 「法规执行消息」 及 「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 。
完
备注:
1 「安盛」即案发时陈先生的委任主事人,包括安盛保险(百慕达)有限公司、安盛金融有限公司及安盛保险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