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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人士因申请保险代理人牌照时使用虚假学历证书被保险业监管局禁止重投业界最长三年


2022年3月17日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向三名人士采取纪律行动,事缘他们在申请成为保险代理人时使用虚假学历证书以证明自己满足最低学历要求。其中两人被禁止申请成为持照人士为期三年,而另一名人士(基于其承认指控)则被禁止申请成为持牌人士为期两年。

任何人士申请成为持牌保险中介人时,必须证明他们是履行有关职务的适当人选。作为适当人选,申请人不但要达到最低学历要求,亦必须诚实、可靠和有诚信。具备这些特质的人士方可获委以信任,以向公众提供与保险有关的意见和服务。

任何人士提交虚假学历证书以证明自己为适当人选,不但无法证明他们已符合最低学历资格,有关行为亦有损声誉和缺乏诚信,应当被禁止重投保险业界一段较长的时间。保监局并不会姑息有关行为。禁止有关人士重投保险业界,直至保监局满意其已改过自新和恢复诚信(以及达到最低学历要求),是合理的做法。

以上纪律行动涉及的三宗个案均是源自旧有的规管制度。有关登记申请是根据自律规管制度向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作出,即在保监局于2019年9月23日开始直接规管持牌保险中介人之前所作出。因此,保监局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条例》)附表11的过渡性安排,以事发时的有关规定和按照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的纪律行动方针作出处理 1

于2019年9月23日实施的新持牌保险中介人规管制度,加强了在申请牌照过程中提交虚假学历证书的有关惩罚。在《条例》之下,在申请牌照或认可时向保监局提交虚假资料,现为刑事罪行 2 。任何人士干犯和被裁定有关罪行,将可被处最高第5级罚款 3 和监禁六个月。保监局将毫不犹疑地检控任何企图于申请牌照过程中递交虚假学历证书的人士。

保险公司亦须确保在聘请和处理新的保险代理人获委任的过程中,对有关拟成为新的保险代理人为申请牌照而向保监局递交的资料进行充份的核实。

如欲了解更多保监局的执法工作,可浏览保监局网站的 「法规执行消息」 。公众亦可于我们网站的 「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 ,搜寻保监局向持牌保险中介人采取的公开纪律行动。

备注:

1 根据《条例》附表11第113(4)(d)条,在处理自律规管机构未了结的违规个案时,保监局可按照所涉及的自律规管机构可施加的纪律制裁,对指明人士施加有关纪律制裁。

2 《条例》第64ZZE条列明就牌照或认可申请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罪行。

3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8,第5级罚款现时为港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