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香港有关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武器扩散资金筹集及金融制裁的主要法例为: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
此条例将关于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施加于指明金融机构(包括经营长期业务或就长期业务提供意见的保险机构)及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人士,以及赋予有关当局(包括保险业监管局),监督于《打击洗钱条例》下的所有规定有否获遵从的权力,订定条文。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
此条例载有关于调查涉嫌从贩毒所得的资产、在逮捕涉嫌罪犯时将资产冻结,以及在定罪后没收贩毒得益的条文。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
此条例设立侦查有组织罪行和三合会活动的权力,亦赋予法院司法管辖权,没收来自有组织及严重罪行的得益权力,并增订一项有关来自可公诉罪行得益的洗钱罪行。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
此条例旨在实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安理会决议」)中有关防止为恐怖主义行为提供资金及打击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构成的威胁的决定。除相关安理会决议的强制执行措施外,此条例亦实施特别组织建议中明确与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有关较具迫切性的部分。
《联合国制裁条例》(第537章)
此条例为了施行《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针对任何人及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地方所施加的制裁。大部分安理会决议都会透过此条例于本港实施。
《大规模毁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第526章)
此条例管制提供服务予将会或可能协助发展、生产、取得或贮存可造成大规模毁灭的武器或将会或可能协助该等武器的投射工具。此条例第4条禁止任何人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或怀疑有关服务可能涉及大规模毁灭武器扩散的情况下提供任何服务。提供服务的定义相当广泛,并且包括借出款项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财政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