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监管
概要
监管规定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条例》」),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作为获委任为规管和监管某保险集团的集团监管者,有权把该保险集团属下的保险控权公司指定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获指定后,保监局对该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有以下直接规管权力:
- 断定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所属的受监管集团的范围;
- 透过保监局事先认可或反对,管理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股东控权人、行政总裁、董事和管控要员的适当人选;
- 财务事宜的规定,例如要求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呈交财务资料、遵从有关集团资本、报告和披露的规定,以及就重大收购寻求监管当局批准;
- 对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查察和调查权力;以及
- 对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干预和纪律行动。
集团监管框架
集团监管框架以三大支柱为基础:
第一支柱
第一支柱制定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就其受监管集团应达到的资本要求。
根据《保险业( 集团资本) 规则》(「《集团资本规则》」)第3条,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就其受监管集团而言,须时刻确保 (a) 该受监管集团的一级集团资本,不少于该受监管集团的集团最低资本要求(「GMCR」);及 (b) 该受监管集团的一级集团资本和二级集团资本的总和,不少于集团订明资本要求(「GPCR」)。GMCR及GPCR分别计算为:其业务所在司法管辖区内受监管集团中的各受监管集团成员的监管最低资本要求及订明资本要求之总和。
受监管集团的合资格集团资本资源由该受监管集团所有受监管集团成员的合资格资本资源组成,该等资格取决于其资本资源是否获计入符合各受监管集团成员业务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最低或订明资本要求。合资格集团资本资源按分级方法厘定。
如保监局有合理理由信纳,更改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GMCR、GPCR或合资格集团资本资源,使之与该保险集团的有关连风险相称,属谨慎之举,则保监局可更改该GMCR、GPCR或合资格集团资本资源。
第二支柱
第二支柱订明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须应用于整个受监管集团风险管理及管治的要求,其中包括进行集团内部经济资本评估(「GIECA」)及自身风险与偿付能力评估(「自险评估」或「ORSA」),以评估其受监管集团当前和未来的财务及风险状况。
GIECA是一项要求,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须为应对其受监管集团的风险状况,计算其集团需要的经济资本的自我看法,该集团的风险状况须把其集团内所有法人实体调校至一致的置信水平及年期。按照GIECA的要求,受监管集团在进行资本充足程度自我评估时,调校为1年期内风险价值的99.5%或同等的水平的目标。
与受监管集团有关的自险评估应涵盖所有合理可预见且相关的重大风险,至少包括保险、信贷、市场、集中度、运作、流动性、操守风险和集团风险。
第三支柱
第三支柱制定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披露要求,涵盖与其受监管集团有关的风险及管治的披露,该等披露与一般财务报告的要求一致,并包括公开披露其GMCR,亦辅以其他向保监局提交的监管呈报,例如GIECA及自险评估的报告。
监管合作及协调
作为集团监管者,保监局有责任了解保险集团的架构及运作;并领导集团监管,考虑其他法定监管者的评估。保监局作为集团监管者,会定期为保险集团主持监督官联席会议。监督官联席会议是一项协调安排,以促进法定监管者之间关于监管某保险集团的合作及协调,并增进共同了解、沟通及交换资讯。保监局亦与其他法定监管者及相关机构协调,为危机管理作好预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