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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保险公司监管规定


在香港,根据《保险业 (海事保险人及专属自保保险人) 规则》(第41U章)第2条,海事保险公司是指符合下述说明的获授权保险公司:
(1) 属海事相互保险公司; 或
(2) 主要提供的保险是关乎由海上冒险引起的风险但并非海事相互保险公司,且获得保监局根据第41U章第3(4)条的批准。

鑑于在资本及保单持有人特点方面的独特性,给予海事保险公司的宽免摘述如下:

项目 一般保险公司 海事保险公司

资本规定:

《保险业 (估值及资本) 规则》(第41R章)订定一个以风险为本的资本制度。

在厘定订明资本额时,须计入市场风险、人寿保险风险、一般保险风险、对手方违责和其他风险,及业务操作风险。

此外,资本基础不得少于港币2000万元。

《保险业 (海事保险人及专属自保保险人) 规则》(第41U章) 为海事保险公司订定一个专属的资本制度。

在厘定订明资本额时,使用根据海事保险公司净保费或有关未决申索的简单计算方式。

此外,资本基础不得少于港币200万元。

核证精算师:

除非根据《保险业 ( 豁免委任精算师 ) 规则》(第41Q章)第3条获得豁免,保险公司须委任核证精算师。

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