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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合社监管规定


劳合社须遵从类似适用于其他获授权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定。劳合社的任何成员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任何期间,劳合社、劳合社的任何成员及作为一个整体的劳合社各成员均须遵从《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VII部所载的有关劳合社的特别条文、《保险业 (维持在香港的资产) 规则》(第41T章)、《保险业 (呈交报表、报告及资料) 规则》(第41S章)及《保险业 (劳合社) 规则》(第41V章)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

  • 资本规定;
    第41V章为劳合社订定一个专属的资本制度。 在厘定订明资本额时,使用根据劳合社净保费或有关未决申索的简单计算方式。
    此外,资本基础不得少于港币2000万元。
  • 劳合社获授权代表为适当和合宜人选;
  • 呈报规定;
  • 在香港维持本地资产;及
  • 规管保险中介人。

此外,劳合社亦须受保险业监管局在《保险业条例》下的干预权力及某些规管权力所管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