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合社须遵从类似适用于其他获授权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定。劳合社的任何成员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任何期间,劳合社、劳合社的任何成员及作为一个整体的劳合社各成员均须遵从《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VII部所载的有关劳合社的特别条文、《保险业 (维持在香港的资产) 规则》(第41T章)、《保险业 (呈交报表、报告及资料) 规则》(第41S章)及《保险业 (劳合社) 规则》(第41V章)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
此外,劳合社亦须受保险业监管局在《保险业条例》下的干预权力及某些规管权力所管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