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認識危疾保險


索償個案參考

(以下個案乃由真實個案改編,只作舉例說明之用)

個案一:沒有披露重要事實

陳先生於2022年因心臟病向保險公司索償危疾保險。惟保險公司發現陳先生於2020年投保前曾經接受有關心臟病及高血壓的藥物治療,但其未有於投保時向保險公司申報此健康狀況。由於陳先生的相關病歷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核保決定,於是保險公司以沒有披露重要事實為由,拒絕向陳先生賠償,並取消其保單及退回保費。

危疾保險小知識:

保險合約是建基於「最高誠信」原則,投保人必須於投保時主動如實地向保險公司披露所有重要資料,包括自己的健康狀況及過往病歷。不論某「重要事實」與最終索償的病症是否有直接關係,保險公司如果因為投保人沒有披露該事實,以致當初投保時無法作出公平和準確的承保決定,都有可能以投保人沒有披露「重要事實」為理由,拒絕賠償,甚至取消保單。

保險公司亦會根據醫療機構發出的醫療紀錄來決定索償的有效性,如投保人認為醫療記錄有誤,可向醫療機構先作出更正,再提供予保險公司審查理賠申請。

在投保及填寫核保問題時,投保人如果不確定某些病歷或身體狀況是否需要申報,建議最好先向保險公司交代清楚,讓保險公司按你披露的資料先作核保,再決定是否需要你提供額外資料,或安排驗身,以免日後因為你沒有披露重要事實而影響保單的有效性或索償申請。

個案二: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病徵

黃小姐於兒子兩歳半大時為他購買了危疾保險。四個月後,其兒子被評估患有發育遲緩,自閉症譜系障礙及疑似感官問題,黃小姐就此向保險公司提出索償。保險公司根據黃小姐提供的資料,得知其兒子在大約在一歲半時被發現缺乏眼神交流和社交互動,亦只懂說簡單的語句。保險公司考慮到在保單生效前其兒子已出現相關症狀及黃小姐已知相關症狀存在,情況屬於保單條款中的「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病徵」,因此拒絕其索償。

危疾保險小知識:

保險公司會根據投保申請書上的資料,判斷是否有高風險的特徵,從而決定應否承保有關風險、釐定保費水平和保險合約條款。「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病徵」是危疾保單常見的不保事項,即保單正式生效前已患有、已就醫、正接受治療、已發病或受保人已知的任何疾病、病徵或身體狀況,與這些狀況相關的疾病均不受保單保障。投保人在投保前應先了解保單的保障範圍及不保事項。

很多人都會定期做身體檢查,以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藉此及早發現潛在健康問題。一些身體狀況的基準數據,如血壓、血糖及血脂或醫生的診療紀錄等,都是核保的重要參考資料。保險公司會視乎投保人的病情、病因、控制狀況及併發情況等作核保決定。如在定期身體檢查中,發現有個別的測量指標水平超出正常值,投保人也應向保險公司交代清楚及作出披露,以免影響日後索償。

個案三:保障範圍及危疾的定義

鄭小姐被診斷患上隆凸性皮膚纖維肉瘤,並出現不受控制的惡性細胞生長及浸潤情況。鄭小姐就其病症向保險公司提出危疾索償。但保險公司指鄭小姐的病況並不符合其保單內「癌症」的定義,因為其保單的條款訂明「癌症」不包括任何非黑色素瘤的皮膚癌,而鄭小姐所患的隆凸性皮膚纖維肉瘤不屬於惡性黑色素瘤的皮膚癌。所以保險公司不接納其因患上「癌症」的索償申請,但向她作出「早期惡性腫瘤」保障的賠償,賠償額為保障額的20%。

危疾保險小知識:

每間保險公司對同一危疾的定義可能有不同,保單條款會列明診斷有關危疾的具體醫學標準,所以確診的病況必須符合有關條款定義才能受保障及獲得危疾賠償。一般而言,大部份傳統危疾保險不保障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以外的其他皮膚癌症。

目前亦不少保單已將危疾保障範圍擴大至保障早期危疾(如原位癌,癌前病變等),如受保人符合早期危疾定義的所有診斷標準便會受保,一般賠償金額大約為保障額的20%至30%不等,視乎個別保單條款而定。投保人在投保前應先查看保單的保障範圍是否包括早期危疾保障及了解所列明的危疾定義,或直接向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人查詢,確定相關保障範圍符合個人需要才投保。

個案四:等候期

黎小姐於2020年3 月確診直腸癌及接受直腸切除手術,並獲保險公司作出危疾賠償。惟2022年9月黎小姐不幸確診肺癌,原因為直腸癌細胞擴散至肺部。黎小姐於是再向保險公司申請多重危疾保障賠償。惟保險公司不接納其申索,原因為黎小姐的保單列明相關情況的等候期為三年;而其兩次癌症的確診日期相距只有兩年半。

危疾保險小知識:

危疾保單一般設有「等候期」條款,若受保人於「等候期」內確診受保危疾或出現病徵,將不會獲得保障。

就「多重賠償」的危疾保單而言,每次危疾賠償之間亦有機會設有「等候期」(為一年至五年不等,視乎個別保單條款而定)。投保人於投保前應了解清楚保單內的「等候期」條款及細則。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個別保險計劃的保障範圍、不保事項、賠償額及保費等,均以個別保單條款為準。